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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知識精講:第七講

2013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知識精講

第七講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一、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的法律規(guī)定

  1.消防規(guī)劃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并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用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2.安全位置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決。

  3.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fā)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4.公眾聚集場所和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yè)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yè)。舉行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5.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居民住宅區(qū)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guī)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qū)的消防安全工作。

  6.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2)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4)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7.消防產品和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管理

  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配件或者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和品牌。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定。

  8.消防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指導和監(jiān)督。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定期監(jiān)督檢查。公安消防機構發(fā)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

  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一)建筑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1)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yè)的。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guī)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三)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標準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guī)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四)營業(yè)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營業(yè)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1)對火險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2)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法律責任

  《消防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對有關單位有違反《消防法》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拘留。

  (六)火災事故單位的法律責任

  火災撲滅后,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和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單位處警告或者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七)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違反《消防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裁決機關

  (一)公安消防機構

  對違反《消防法》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其中責令停產停業(yè),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裁決。

  (二)公安機關

  對違反《消防法》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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