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民事賠償的強制執(zhí)行
民事責任的執(zhí)法主體是各級人民法院。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只有人民法院是受理民事賠償案件、確定民事責任、裁判追究民事賠償責任的唯一的法律審判機關。如果當事人各方不能就民事賠償和連帶賠償的問題協商一致,即可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獲得賠償。只有這時,人民法院才可能成為民事責任的執(zhí)法主體。如果當事各方就民事賠償問題已經協商一致,就不存在通過訴訟方式主張權利的必要。
(一)民事責任的含義
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對其違反民事法律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追究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民事關系主體一方(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侵犯了另一方的民事權利,造成其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造成民事損害的一方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私營業(yè)主,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給從業(yè)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其他單位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者經濟損失。過去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只設定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沒有關于民事責任的明確規(guī)定。因法律沒有明確設定對民事侵權行為追究損害賠償責任,違法者不承擔民事責任,使受害者的財產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為使受害方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使那些逃避民事賠償責任的違法者受到法律制裁,有必要設定民事賠償責任來保護受害者,懲罰違法者,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栋踩a法》第一次在安全生產立法中設定了民事賠償責任,依法調整當事人之間在安全生產方面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重視對財產權利的保護,這是一大特色和創(chuàng)新!栋踩a法》根據民事違法行為的主體、內容的不同,將民事賠償具體分為連帶賠償和事故損害賠償,并分別作出了規(guī)定。
(二)連帶賠償
這是指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對他們的共同民事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共同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的特點是有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從事了一個或者多個民事違法行為給受害方造成了民事損害即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經濟損失,責任雙方均有對受害方進行民事賠償的義務和責任。受害方可以向其中一方或者各方追索民事賠償。連帶賠償的主體是兩個以上,共同實施了一個或者多個民事違法行為,其損害后果可能是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也可能是其他后果。
1.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比如中介機構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設備出具虛假檢驗合格的證明,因使用不合格的安全設備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yè)人員傷亡的,受害者或其親屬就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生產經營單位或中介服務機構提出賠償要求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生產經營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均有賠償的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些生產經營單位為了牟利,擅自將其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發(fā)包方或者出租方只收取承包金或者租金,對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安全生產不聞不問,出了事故則一走了之,推卸責任,最終使受害者的權益受到損害。作為利益共同體,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出租方與承租方同時都負有安全生產、保護當事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如因他們不履行法定義務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雙方理所當然地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栋踩a法》第八十六條的上述規(guī)定,從立法上解決了承包、租賃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中發(fā)包與承包、出租與承租各方的民事責任問題,也為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事故損害賠償
事故損害賠償專指因生產經營單位的過錯,即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事故損害賠償與連帶賠償的區(qū)別在于,事故損害賠償只有一個主體,單獨實施了一個或者多個民事違法行為,其損害后果只能是~一個,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
這里應當注意兩點,一是過錯方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即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引發(fā)事故;二是事故造成了本單位從業(yè)人員的傷亡或者不特定的其他人的財產損失。比如某化工廠因年久失修造成了壓力容器的爆炸,在現場作業(yè)的工人死傷均有,同時導致廠外民房被震塌,也造成了人員死傷和財產損失。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受傷的從業(yè)人員或死亡人員的親屬就可以依法對該化工廠索賠。如果該化工廠拒賠或者對賠償金額協商不一致,那么受害者或其親屬就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該化工廠予以民事賠償,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應予賠償后,該化工廠則必須履行賠償責任。有一點應當指出,雖然《安全生產法》設定了民事責任,但是民事責任的確定以及民事賠償的具體標準必須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不能任意提高或者降低民事賠償標準。
(四)民事賠償的強制執(zhí)行
《安全生產法》為了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民事權益,專門對有關民事賠償問題規(guī)定了強制執(zhí)行措施。一是確定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是規(guī)定了強制執(zhí)行措施。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三是規(guī)定了繼續(xù)或者隨時履行賠償責任。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zhí)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xù)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fā)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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