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la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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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要的鑒定
為確保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效果,凡涉及結構承載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處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試驗和檢驗鑒定工作。或質量事故處理施工過程中建筑材料及構配件保證資料嚴重缺乏,或對檢查驗收結果各參與單位有爭議時。常見的檢驗工作有:混凝土鉆芯取樣,用于檢查密實性和裂縫修補效果,或檢測實際強度;結構荷載試驗,確定其經修補處理后,完全能夠實際承載力;超聲波檢測焊接或結構內部質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滲漏檢驗等。檢測鑒定必須委托政府批準的有資質的法定檢測單位進行。
(3)驗收結論
驗收結論通常有以下幾種:(1)事故已排除,可以繼續(xù)施工。(2)隱患已消除,結構安全有保證。(3)經修補處理后,完全能夠滿足使用要求。(4)基本上滿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時應有附加限制條件,例如限制荷載等。(5)對耐久性的結論。(6)對建筑物外觀影響的結論。(7)對短期內難以作出結論的,可提出進一步觀測檢驗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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