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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教材重點(第二章)

考試吧整理了以下合同管理教材重點,幫助考生準確把握考試重點,具體重點如下:

  12.施工合同訂立后,發(fā)包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承包人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拒絕支付預付款,這是發(fā)包人行使[不安抗辯權].

  13.《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合同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任何一方因?qū)Ψ降倪`約而[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十一、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1.《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2.合同不履行的情形有[因債權人致使債務人履行困難]、[提前或部分履行].

  3.合同變更后[原合同債消滅],[產(chǎn)生新的合同債].

  4.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依據(jù)未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將標的物提存].

  5.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暫時停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6.[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標的物,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制度。

  7.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而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8.合同不當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撤銷權].

  9.債權人由債務人不當履行合同行使代位權發(fā)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10.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qū)別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1.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均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其發(fā)生的費用均由[債務人]承擔。

  1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3.債權人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l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十二、合同的變更

  1.合同變更必須針對[有效的]合同。

  2.合同變更的必要條件是[協(xié)商一致].

  3.合同變更后,當事人須按[變更后的合同]履行。

  4.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變更約定不明確,視為[沒有變更].

  十三、合同履行中的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不改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和債務關系。

  2.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不同于債務承擔的主要區(qū)別是[合同當事人未改變]、[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第三人無權追究債務人違約責任的權利]、[對第三人履行債務增加的費用由債權人補償].

  3.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時,在合同履行期限內(nèi),[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不得拒絕].

  4.《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不同于債權轉讓的主要區(qū)別包括:[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屬于合同內(nèi)的約定1、[合同當事人不改變]、[債權人不能強迫第三人履行債務]、[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違約責任].

  5.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在合同履行期限內(nèi),[債權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債務,但不能強迫第三人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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