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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復習講義二章3節(jié)

來源:考試吧(Exam8.com) 2012-10-10 16:44:16 要考試,上考試吧! 萬題庫

 

  3.無效合同

  3.1 無效合同的內涵

  3.2 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兩種情況

  3.3 無效合同的確認與后果

  3.1 無效合同的內涵-概念

  ■ 合同已訂立,但法律不認可其效力

  ■ 合同無效可溯及到合同訂立時,無效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無法律效力,不論其履行到什么階段

  ■ 無效合同的內涵-類型(五種):

  ■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重點難點】-無效合同在建設領域內的案例

  無效合同情形 常見案例

  欺詐脅迫 施工企業(yè)偽造資質等級證書

  材料供應商以敗壞施工企業(yè)名譽為要挾,迫使施工企業(yè)訂立材料買賣合同

  惡意串通 投標人串通投標或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陰陽合同

  損害公共利益 以債務人人身作為擔保的約定

  違反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 施工合同約定質量標準低于國家標準   3.2 免責條款無效的兩種情況

  ■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3 無效合同的確認與后果

  ■ 無效合同的確認(兩機構)

  ◇人民法院

  ◇仲裁機構

  ■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

  ◇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xù)履行,但不影響其中關于仲裁、清理、結算條款的效力

  ■ 因無效合同產生的財產后果三種處理方法

  ◇ 返還財產-包括返還實物和作價補償(建筑領域的一般處理方式)

  ◇ 賠償損失-有過錯方應賠償對方損失,雙方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責任

  ◇ 追繳財產,收歸國有-針對損害國家或第三人利益的

  【例題·單選題】(2011年真題) 某工程材料供應合同被確認無效,雙方具有同等過錯,購買方有4萬元損失,供應方有2萬元損失。下列關于雙方損失責任承擔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

  B.分別賠償對方的損失

  C.供應方賠償購買方1萬元損失

  D.供應方賠償購買方2萬元損失

  [答疑編號2455020401]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應當根據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題雙方應各自承擔3萬元,即供應方賠償購買方1萬元。參見教材P35。

  【例題·多選題】(2011年真題) 根據《合同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有( )。

  A.返還財產

  B.賠償損失

  C.繳納罰款

  D.上繳非法所得

  E.雙倍返還定金

  [答疑編號2455020402]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還財產;(2)賠償損失;(3)追繳財產,收歸國有。參見教材P35。

  【例題·單選題】(2009年真題)下列有關無效合同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

  A.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B.建設主管部門有權確認合同無效

  C.一方當事人無權確認合同無效

  D.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履行中的合同應終止履行

  [答疑編號2455020403]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參見教材P35。認定無效合同必須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

  4.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4.1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與種類

  4.2 撤銷權

  4.3 三種效力合同的對比

  4.4 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

  4.5 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

  4.1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與種類

  ■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要點

  ◇合同已訂立

  ◇但欠缺生效要件,其效力取決于 是否行使撤銷權

  ◇當事人提出撤銷請求是合同被變更、被撤銷的前提

  ■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四種情況)

  ◇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如民間借貸的利息)

  ◇欺詐脅迫

  ◇乘人之危

  【重點難點辨析】

  因 欺詐、脅迫 而訂立的施工合同可能是 無效合同 ,也可能是可 撤銷合同 。認定其為無效合同的必要條件是其是否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國家利益,必定是無效合同。若只損害當事人利益,則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體現對當事人意愿的尊重。

  【例題·多選題】(2011年真題) 根據《合同法》,下列合同中,屬于可撤銷合同的有( )的合同。

  A.因重大誤解而訂立

  B.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D.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E.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答疑編號2455020404]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可撤銷的合同:(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參見教材P35-36。建議B不要選。

  4.2 撤銷權

  ■ 撤銷權的概念

  ◇指在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權利

  ■ 撤銷權的行使

  ◇行使主體-由合同弱勢一方行使

  ◇行使方式-可行使也可放棄

  ■ 撤銷權的消滅

  ◇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撤銷權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 合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同無效合同)

  ◇返還財產

  ◇賠償損失

  ◇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4.3 幾類合同歸納對比

  效力待定合同 無效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無代理權人訂立的合同

  3.表見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的合同

  5.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1.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

  3.欺詐脅迫

  4.乘人之危   【例題·單選題】(2010年真題)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合同中,屬于無效合同的是( )。

  A.一方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B.雙方協商一致訂立的顯失公平的合同

  C.雙方協商一致訂立的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D.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答疑編號2455020405]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參見教材P34-36,A重大誤解,B顯失公平,D欺詐均屬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4.4 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三大區(qū)別)

  ■ 區(qū)別一:合同性質不同

  ◇可撤銷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有約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未發(fā)生效力的合同,能否轉化,要看事后的確認

  ■ 區(qū)別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后,合同 自始無效 ,未撤銷一直具有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在權利人確認之后是有效合同

  ■ 區(qū)別三:形成的原因不同

  ◇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主要是 當事人(主體) 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例題·多選題】(2009年真題)下列合同中,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

  A.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B.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C.與無代理權人訂立的合同

  D.與行政法人單位訂立的合同

  E.與超越權限的法定代表人訂立的合同

  [答疑編號2455020406]

  【正確答案】ACE

  【答案解析】參見教材P33。B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4.5 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

  ■ 無效合同是絕對無效

  ■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必須經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才可成為無效合同,或繼續(xù)執(zhí)行,或變更

  ■ 當事人提出請求是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不得主動判定合同效力

  5.變更情況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三種情況)

  ■ 當事人名稱或法定代表人名稱變更

  ◇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 當事人合并

  ◇合并后的新法人繼承原合同的權利義務,合同仍然有效

  ■ 當事人分立

  ◇分立當事人及時通知對方,可重新協商合同履行方式

  ◇未告知對方或對方不同意,原合同權利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或組織承擔 連帶責任

  【知識擴充】連帶債務的特點

  ■ 連帶債務人每一方都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 債權人可以向任一債務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債務

  ■ 連帶債務人在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它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務關系結束

  ■ 履行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債務人,有權向其它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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