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常見簡答題匯總
1.哪些情形之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2.合同當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答:應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辯權):
(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 (1)繼續(xù)履行。繼續(xù)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承擔了賠償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違約責任,都必須根據(jù)對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xù)履行。因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通過履行實現(xiàn)當事人的目的,從立法的角度,應當鼓勵和要求合同的實際履行。承擔賠償金或者違約金責任不能免除當事人的履約責任。
(2)采取補救措施。所謂的補救措施主要是指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所確定的,在當事人違反合同的事實發(fā)生后,為防止損失發(fā)生或者擴大,而由違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約定采取的修理、更換、重新制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措施,以給權利人彌補或者挽回損失的責任形式。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任形式,主要發(fā)生在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建設工程合同中,采取補救措施是施工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常用的方法。
(3) 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種方式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因為違約一般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賠償損失是守約者避免損失的有效方式。
(4)支付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額的賠償辦法。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不能同時采用。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則應當按照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5)定金罰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但是,這兩種違約責任不能合并使用。
4.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有哪些?
答:合同爭議也稱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在這四種解決爭議的方式中,和解和調解的結果沒有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效力,要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1)和解。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合同發(fā)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事實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絕大多數(shù)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
(2)調解。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fā)生爭議,經(jīng)過和解后,不能達成和解協(xié)議時,在經(jīng)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shù)淖尣剑较幎,自愿達成協(xié)議,以求解決經(jīng)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3) 仲裁。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fā)生前或爭議發(fā)生后達成協(xié)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xié)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xié)議,爭議發(fā)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xiàn)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xié)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5.仲裁的原則有哪些?
答:(1)自愿原則。解決合同爭議是否選擇仲裁方式以及選擇仲裁機構本身并無強制力。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貫徹雙方自愿原則,達成仲裁協(xié)議。如有一方不同意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即無權受理合同糾紛。
(2)公平合理原則。仲裁的公平合理,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這一原則要求仲裁機構要充分收集證據(jù),聽取糾紛雙方的意見。仲裁應當根據(jù)事實。同時,仲裁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
(3)仲裁依法獨立進行原則。仲裁機構是獨立的組織,相互間也無隸屬關系。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由于仲裁是當事人基于對仲裁機構的信任作出的選擇,因此其裁決是立即生效的。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仲裁庭如何組成?
答:仲裁庭的組成有兩種方式:
(1)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當事人如果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庭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如果約定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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