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析]
理解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qū)別。其區(qū)別在于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需要采用的,就是要式合同,不需要采用的,就是不要式合同。
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依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互負義務,合同可以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之間互相承擔義務,或者說,當事人均承擔義務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
單務合同是只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義務,另一方不承擔義務只享有權利的合同。例如,贈與合同。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依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對價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權益,須向另一方付出相應代價的合同。有償合同是常見的合同形式,諸如買賣、租賃、運輸、承攬等等。
無償合同,是一方當事人享有合同規(guī)定權益,但無須向另一方付出相應代價的合同。例如無償借用合同。
四、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jù)法律是否賦予特定合同名稱并設有專門規(guī)范,合同可以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稱典型合同,是法律對某類合同賦予專門名稱,并設定專門規(guī)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十五類合同。
無名合同,也稱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規(guī)定專門名稱和專門規(guī)則的合同。根據(jù)合同自由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德,不侵害他人利益,允許當事人根據(jù)自身意愿訂立任何形式合同。因此,無名合同,是合同實踐的常態(tài)。
[重點解析]
合同的分類會存在一定的交叉,例如贈與合同就屬于無償合同、單務合同,也屬于有名合同。
1Z302020 合同的訂立
合同訂立,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義。合同訂立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如果合同不存在,也就談不上合同履行等問題;盡管合同訂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生效,但二者密切聯(lián)系,合同訂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訂立需要如下條件:
(1)訂約主體需要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
(2)經(jīng)過要約與承諾;
(3)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其中要約、承諾在合同訂立上具有決定性意義。
合同訂立過程中可能存在一方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為了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掌握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guī)定。
[重點解析]
理解合同訂立與合同生效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合同訂立僅僅表示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內(nèi)容達成了一致意見,不一定就會馬上生效。因為當事人可能會約定生效的條件,或者法律規(guī)定了生效的條件,該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合同不生效。所以說,合同訂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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