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一級消防工程師《技術實務》高頻考點匯總
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1)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筑,當相鄰外墻為不燃性墻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面積之和不大于該外墻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guī)定減少25%。
(2)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圍內(nèi)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3)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cè)外墻為防火墻,屋頂?shù)哪突饦O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4)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屋頂?shù)哪突饦O限不低于1.00h,屋頂無天窗且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5)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nèi)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規(guī)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6)相鄰建筑通過底部的建筑物、連廊或天橋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的規(guī)定。
(7)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當符合上述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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