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經(jīng)濟法基礎》考題考點:營改增—服務
(一)銷售服務
1、交通運輸服務(9%);2、郵政服務(9%);4、建筑服務;5、金融服務6%;6、現(xiàn)代服務6%。
(二)銷售無形資產(5%)
1、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2、商標。3、著作權。4、商譽。
5、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
6、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jīng)營權、公共事業(yè)特許權、配額、經(jīng)營權(包括特許經(jīng)營權、連鎖經(jīng)營權、其他經(jīng)營權)、經(jīng)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wǎng)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三)銷售不動產(10%)
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四)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9)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銷售應稅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記憶方法
5和6、7、8區(qū)別記憶
4、10屬于雞肋條例
(1)和(2)保證抵扣鏈條的不中斷
(3)防止稅收負擔不平衡、逃避納稅
(五)混合銷售和兼營
(六)不征收增值稅
(1)依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航空運輸服務,屬于公益事業(yè)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fā)企業(yè)以及物業(yè)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or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6)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or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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