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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50條必背法條(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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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50條必背法條(26-50條)

  第一章總論

  [仲裁]

  1.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除外;另- -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2.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管轄]

  3.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yè)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復議]

  4.行政復議決定書-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行政訴訟]

  5.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章會計法律制度

  [會計檔索管理]

  6.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1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3年。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7.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會計工作交接]

  8.-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jiān)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

  手續(xù),由單位負責人監(jiān)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jiān)交。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9.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10.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為防止變造票據的出票日期,在填寫月、日時,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

  [銀行結算賬戶]

  11.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

  12.-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 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掛失止付]

  13.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嫖、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辦理掛失止付。

  [票據權利時效]

  14.持票人對商業(yè)匯票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對銀行匯票、本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15.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背書]

  16.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 (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承兌]

  18.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則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19.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保證]

  20.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出縹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21.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

  [提示付款]

  22.商業(yè)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交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支票]

  23.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

  [征稅范圍]

  24.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包裝物押金]

  25.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且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款。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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