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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甲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8月銷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0萬元同時收取包裝費0.565萬元、優(yōu)質費2.26萬元。已知果木酒消費稅稅率為10%,增值稅稅率為13%,甲酒廠當月銷售果木酒應繳納的消費稅額的下列計算中,正確的是(B)。
A.(10+0.565+2.26 ) ×10%=1.28(萬元)
B.[10 +(0.565 +2.26): (1+13%)]×10%=1.25(萬元)
C.(10+0.565)×10%=1.06(萬元)
D.[10+0.565÷( 1+13%)]×10%=1.05(萬元)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銷售商品銷售額=收取的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人當期銷售額。收取包裝費與優(yōu)質費屬于含稅金額,需換算成不含稅金額,【(0.565+2.26)/(1+13%)+10】*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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