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jié) 法律責任的概念 |
第 3 頁:第二節(jié)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
第 6 頁:第三節(jié) 違反財經法規(guī)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
第 11 頁:案例分析 |
四、違反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刑法》、《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度的規(guī)定(簡單了解)
(一)違反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刑事責任
1.偽造、變造支付結算票據、憑證(托收憑證、匯款憑證)、信用證和信用卡。
2.金融票據詐騙和信用證詐騙。明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屬于金融票據詐騙活動。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使用作廢的信用證或騙取信用證的,屬于信用證詐騙活動。
3.非法持有、運輸、偽造、出售、冒領信用卡等行為。
4.違規(guī)使用信用卡且詐騙活動數額較大行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惡意透支的屬于違規(guī)使用信用卡行為。
(二)違反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行政責任(很多處以1 000元的罰款)
1.簽發(fā)空頭支票或簽發(fā)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的行政責任
單位或個人簽發(fā)空頭支票或簽發(fā)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 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2.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票據的行政責任
商業(yè)承兌匯票的付款人對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 每日票據金額7%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3.違反規(guī)定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行政責任
非經營性存款人違反規(guī)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規(guī)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 000元的罰款;屬于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規(guī)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政責任
非經營性存款人違反規(guī)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規(guī)定支出現(xiàn)金,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xiàn)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 000元罰款。
5.偽造、變造、私自印刷開戶許可證的行政責任
存款人偽造、變造、私自印刷開戶許可證的,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 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guī)定行為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規(guī)定,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1.根據《審計法》的有關規(guī)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 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審計機關發(fā)現(xiàn)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被審計單位有前述行為的,審計機關認為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jiān)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按照規(guī)定,對商業(yè)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商業(yè)銀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證券法》規(guī)定,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對 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公告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有權 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yè)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yè)務許可,并處以業(yè)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yè)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保險法》規(guī)定,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有權檢查保險公司的業(yè)務狀況、財務狀況及資金運用狀況,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的書面報告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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