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頁:第五節(jié)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
第 27 頁:第六節(jié) 法律責任 |
六、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例1-48·教材例題·不定項選擇題】(P60)
【例題1·多項選擇題】根據《會計法》規(guī)定,對受到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采取的補救措施通常有()。
A.消除影響
B.恢復其名譽
C.恢復原有職務、級別
D.對單位負責人依法處罰
參考答案:BC
【例題2·判斷題】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參考答案:對
七、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行為的法律責任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jiān)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八、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九、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的處罰
(一)有關規(guī)定
1——4。(略)
5.《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
(二)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注意:對同一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七節(jié) 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P63)
本章小結
1.本章是本考試科目最重要的一章(考試分數占50%左右);
2.本章內容的法律制度依據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
3.本考試科目分數比重最大的題型(通常也是最難的題型)——綜合題(或案例分析題,2008年50分),本章內容分數比重最大(50%);
4.本章學習方法建議:(1)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各項條款;(2)準確記憶并正確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等法律法規(guī)的主要條款,反復習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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