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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會計從業(yè)資格《財經法規(guī)》講義:第二章(3)

根據2010年考試大綱,考試吧整理了2010會計從業(yè)資格《財經法規(guī)》講義:第二章(吉林版),幫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各章知識點。備戰(zhàn)2010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

  (3)票據權利的行使。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請求票據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包括票據的提示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等程序。

  ①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據權利時,首先要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這是遠期匯票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必經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請求付款。

 、谔崾靖犊。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行為。其中包括: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自到期日起l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坌惺棺匪鳈唷F睋狡诒痪芙^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在票據到期日前,如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以及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持票人也可行使迫索權。

  (4)票據權利行使的時間和地點。(簡單了解)

  票據權利的行使場所一般是銀行營業(yè)點,其時間就是銀行營業(yè)的時間,即票據時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銀行的營業(yè)結束時間為限,而不能以當日的24小時為限。票據當事人無營業(yè)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5)票據權利的保全。(簡單了解)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喪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票據、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以保全追索權等。

  (6)票據權利的抗辯。(簡單了解)

  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票據債務人可以在下列情況下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并且不履行約定義務的;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

  2.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票據責任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不具有制裁性質,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實務中,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四種情況:(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的情況包括( )

  A.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B.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C.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D.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答案]ABCD

  (五)票據行為

  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fā)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與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guī)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二是交付票據,即將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這兩者缺一不可。

  2.背書。背書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按照目的不同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以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非轉讓背書是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無論何種目的,都應當記載背書事項并交付票據。

  (1)委托收款背書。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據權利、收取票據金額的背書。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2)質押背書。是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而進行的背書。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xù)。

  3.承兌。承兌僅適用于商業(yè)匯票,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4.保證。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票據行為的是( )。

  A票據遺失向銀行掛失止付的行為

  B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C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蓋章的行為

  D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蓋章的行為

  [答案]A

  【例題•多選題】票據行為是指能夠產生票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下列各項中,屬于票據行為的有( )。

  A.出票

  B.背書

  C.承兌

  D.保證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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