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財產清查
第一節(jié) 財產清查的意義、種類和一般程序
一、財產清查的概念
財產清查是指通過對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的盤點或核對,確定其實存數,查明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
造成賬實不符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1.在財產物資收發(fā)時,由于計量上的誤差會發(fā)生差異;
2.會計人員在登記賬簿時發(fā)生漏記、重記、錯記,或計算上的錯誤,會造成賬實不符;
3.財產物資在保管過程中的自然損耗,會造成賬實不符;
4.結算過程中的未達賬項,造成賬實不符。
5.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員的失職而發(fā)生財產物資的殘損、變質、短缺,造成賬實不符;
6.由于不法分子的貪污盜竊、營私舞弊,造成財產物資的損失,使得賬實不符。
二、財產清查的意義
1.通過財產清查,做到賬實相符,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保護各項財產安全完整。
2.通過財產清查,可以查明財產物資盤盈、盤虧的原因,落實經濟責任,從而完善企業(yè)管理制度,挖掘財產物資的潛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能,加速資金周轉。
3.通過財產清查,可以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彌補經營管理中的漏洞,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提高企業(yè)的管理水平。
三、財產清查的種類
(一)按財產清查的范圍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是指對所有財產物資、貨幣資產和往來結算款項進行全面、徹底的盤點和核對。
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通常有:年終決算前;企業(yè)在合并、撤銷或改變隸屬關系前;中外合資、國內合資前;企業(yè)股份制改造前;開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前;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前等。
2.局部清查是指對部分財產物資、貨幣資金和往來款項的清查。
對于流動性較大的財產物資,如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應根據需要隨時輪流盤點或重點抽查;
對于貴重財產物資,每月都要進行清查盤點;
對于庫存現金,每日終了,應由出納人員進行清點核對;
對于銀行存款,至少每月同銀行核對一次;對債權、債務,每年至少同對方核對一至兩次。
(二)按財產清查的時間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是按照預定計劃規(guī)定的時間對財產進行的清查。
既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的臨時性清查,因而也叫臨時清查。
例如,更換財產物資保管人員進行的有關財產物資的清查、發(fā)生意外災害等非常損失進行的損失情況的清查,有關部門進行的臨時性清查等。
四、財產清查的一般程序
6.填制盤存清單;
7.根據盤存清單填制實物、往來賬項清查結果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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