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銀行匯票
(一)匯票的概念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的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
(二)銀行匯票的概念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fā)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三)銀行匯票的使用范圍
1.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結算都可使用銀行匯票。
2.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也可以支取現金。支取現金的銀行匯票必須在銀行匯票上填明“現金”字樣。
(四)銀行匯票的辦理程序
1.申請簽發(fā)匯票。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匯票金額、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等事項并簽章。其簽章為預留銀行的簽章。
2.出票。是指銀行簽發(fā)匯票并交付給申請人。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fā)銀行匯票,并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簽發(fā)銀行匯票必須記載: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等。欠缺記載以上事項之一的,銀行匯票無效。
3.持往異地辦理結算。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4.提示付款。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其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
收款人可以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
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1)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2)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銀行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fā)證機關,由其本人向銀行提交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5.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將款項支付給持票人。
6.出票人與代理付款人之間進行資金清算。
7.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五)銀行匯票退款和喪失
1.退款。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并提供單位證明或本人身份證件。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1個月后辦理。
2.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六)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