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銀行匯票
(一)概念:是"出票銀行"簽發(fā)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使用范圍:同城、異地;單位、個人均可使用,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三)絕對記載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1.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2.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
3.銀行匯票一律記名,指定代理付款人的現金銀行匯票可以掛失。
(四)注意銀行匯票的辦理與使用要求:
1.出票: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是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2.背書:是指匯票持有人將票據權利轉讓他人的一種票據行為。通過背書轉讓其權利的人稱為背書人,接受經過背書匯票的人就被稱為被背書人。由于這種票據權利的轉讓,一般都是在票據的背面(如果記在正面就容易和承兌、保證等其他票據行為混淆)進行的,所以叫做背書。
背書類型:轉讓背書,非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質押背書)
背書絕對記載事項:1.被背書人名稱2、背書人簽章,少一條則無效
背書連續(xù)、被背書人受理等一般了解。
3.保證: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由債務人以外的第3人擔當。被保證的銀行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銀行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保證的絕對記載事項: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簽名
保證的效力一般了解。
4.付款:是指票據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按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5.追索權:是指票據持票人在依照票據法的規(guī)定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者付款而被拒絕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以及其它票據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的行為。
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在票據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并且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后才能行使。
銀行匯票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行使追索權的情形:付款人死亡、逃匿或依法破產、責令停業(yè),同時,具備行使追索權的形式---如: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明。
追索權的行使一般了解。
【例·判斷題】單位在結算憑證的簽章為該單位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答案]√
【例·單選題】( )是出票銀行簽發(fā)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A.銀行支票
B.銀行匯票
C.托收承付
D.支票
[答案]B
答案解析: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fā)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例·判斷題】商業(yè)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商業(yè)匯票超過提示承兌期限的法律后果。根據規(guī)定,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例·判斷題】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個月。 ( )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