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通報。
2.罰款。
可以對單位并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
5.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藏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jù)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隱藏、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50萬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四)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會計賬薄,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六)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jiān)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被檢舉人個人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八)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會計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由有關部門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三、違反《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guī)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編制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及接受外部監(jiān)督中發(fā)生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四)違反規(guī)定,要求企業(yè)向其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shù)據(jù)的法律責任
(五)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四、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熟悉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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