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
無論使用哪種原始憑證,作為記錄和證明經濟業(yè)務的發(fā)生或完成情況、明確經辦單位和人員的經濟責任的原始證據,必須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1.原始憑證名稱;
2.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
3.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
4.經濟業(yè)務內容(含數量、單價和金額等);
5.填制單位簽章;
6.有關人員簽章;
7.憑證附件。
四、原始憑證的填制要求
1.記錄要真實。
2.內容要完整。
3.手續(xù)要完備。
單位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蓋章;
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的公章;
從外部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
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蓋章。
4.書寫要清楚、規(guī)范。
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
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且填寫規(guī)范。(注:大小寫金額不一致,并非按大寫金額入賬,而是此憑證無效。)
小寫:
金額前要填寫人民幣符號“¥”,人民幣符號“¥”與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金額數字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寫“0”,不得用符號“-”。
大寫:
大寫金額前未印有“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寫“人民幣”三個字,“人民幣”字樣和大寫金額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大寫金額到元或角為止的,后面要寫“整”或“正”字。如小寫金額¥1 008.00,大寫金額應寫成“人民幣壹仟零捌元整”。
5.編號要連續(xù)。預先印定編號的原始憑證,在寫壞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不得撕毀。(判斷)
6.不得涂改、刮擦、挖補。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7.填制要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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