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 會計憑證的傳遞和保管
一、會計憑證的傳遞
會計憑證的傳遞是指從會計憑證的取得或填制時起至歸檔保管過程中,在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之間的傳送程序。
填報銷單---部門負責人驗證----單位領導審批---財務負責人審批---會計制作記帳憑證---出納付款蓋“款已付訖”---會計記帳
(一)會計憑證傳遞的作用
1.有利于完善經濟責任制和進行會計監(jiān)督。
2.有利于及時進行會計記錄。
(二)會計憑證傳遞的設計原則
1.會計憑證的傳遞要能夠滿足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使傳遞程序合理有效,同時盡量節(jié)約傳遞時間,減少傳遞的工作量。
2.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每一種憑證的傳遞程序和方法。
二、會計憑證的保管
1.會計憑證應定期裝訂成冊,防止散失。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fā)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2.會計憑證封面應注明單位名稱、憑證種類、憑證張數、起止號數、年度、月份、會計主管人員、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應在封面上簽章。
3.會計憑證應加貼封條,防止抽換憑證。
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使用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蓋章。(判斷)
4.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同時在所屬記賬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編號和名稱)(判斷)
5.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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