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會計憑證的規(guī)定
會計憑證式記錄經濟業(yè)務事項的發(fā)生和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并作為記賬依據的書面憑證,是會計核算的重要會計資料。
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一)原始憑證
1.內容
2.填制和取得
辦理經濟業(yè)務事項的單位和人員,都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1)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
(2)必須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及時:一般為一個會計結算期
3.審核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審核原始憑證,這是法定職責。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經辦人員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更正、補充。
4.錯誤的更正
(1)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2)記載內容有誤,應當由開局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工作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3)金額錯誤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單位重開;
(4)開具單位應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二)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是對經濟業(yè)務事項按照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并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憑證。
1.內容
記賬憑證必須具備下列基本要素:(1)填制憑證的日期;(2)憑證的名稱和編號;(3)經濟業(yè)務摘要;(4)應記會計科目、方向及金額;(5)記賬符號;(6)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7)填制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名或印章。
2.編制
(1)記賬憑證編制必須以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為依據;
(2)作為記賬憑證編制依據的必須是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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