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稅務代理
(一)稅務代理的概念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規(guī)定的代理范圍內(nèi),受納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納稅事宜的民事代理行為。
(二)稅務代理的特點
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三)稅務代理的法定業(yè)務范圍
稅務代理人不能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
六、稅收檢查及法律責任
1.稅收保全措施
(1)經(jīng)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2)保全措施:
�、贂嫱ㄖ{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金額的存款;
�、诳垩�、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
(3)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chǎn)。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的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nèi)。
2.稅收強制執(zhí)行
(1)經(jīng)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2)措施:
�、贂嫱ㄖ溟_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4)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范圍內(nèi)。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二)法律責任
1.稅務違法行政處罰
對于納稅主體而言,其行政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是行政處罰,包括: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
(3)沒收財產(chǎn);
(4)收繳未用發(fā)票和暫停供應發(fā)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2.稅務違法刑事處罰
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違反刑事法律規(guī)定所構成的犯罪主要有:偷稅罪、抗稅罪、傷害罪、殺人罪、行賄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等。
3.稅務行政復議
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jīng)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做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復議程序環(huán)節(jié):申請、受理、審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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