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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1.撤銷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注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時間性規(guī)定同變更(5個工作日+2個工作日)
2.撤銷順序
存款人主體資格終止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后,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
3.不得撤銷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4.強制撤銷的情形
銀行對一年未發(fā)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fā)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xù),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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