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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結算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與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依法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主要包括銀行匯票、商業(yè)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特征與功能
票據的特征有:(1)票據是債權證券;(2)票據是設權證券;(3)票據是文義證券;(4)票據是無因證券;(5)票據是要式證券。
票據的功能包括:(1)支付功能;(2)匯兌功能;(3)信用功能;(4)結算功能;(5)融資功能。
(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fā)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與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出票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guī)定作成票據;二是交付票據。
2.背書
背書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票據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3.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蓋章的行為。承兌是商業(yè)匯票特有的票據行為,其他票據無需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4.保證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蓋章的行為。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guī)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guī)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guī)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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