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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財經法規(guī)》考點及習題(42)

來源:考試吧 2017-03-10 9:57:37 要考試,上考試吧! 財會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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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申報,稅款征收

  考點綜述:

  一、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有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簡易申報以及其他申報方式。

  1.直接申報

  是指納稅人自行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是一種傳統(tǒng)的申報方式。

  2.郵寄申報

  是指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xù),并向郵政部門索取收據作為申報憑據的方式。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數據電文申報

  是指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申報、報送到達的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簡易申報、簡并征期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繳納稅款憑證代替申報,并可簡并征期。

  二、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一)稅款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驗征收

  4.核定征收

  5.定期定額征收

  6.代扣代繳

  7.代收代繳

  8.委托代征稅款

  9.其他方式

  (二)稅收保全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適用情形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2.稅收保全的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捌渌敭a”是指納稅人的房地產、現(xiàn)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3.稅收保全的解除

  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4.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

  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三)稅收強制執(zhí)行

  1.稅收強制執(zhí)行的適用情形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2.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形式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四)稅款的退還與追征

  1.稅款的退還

  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立即退還。

  納稅人在結清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后向稅務機關提出退還多繳稅款要求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2.稅款的追征

  (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并加收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即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3)對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偷稅、抗稅、騙稅等原因而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或騙取的退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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