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提示1】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1)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3)雙方互負債務無先后履行順序(包括當事人約定同時履行、當事人對履行順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根據合同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不能確定);
(4)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
【提示2】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并非永久地消滅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
【提示3】當事人因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2.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不安抗辯權
(1)適用情形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谵D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蹎适虡I(yè)信譽;
、苡袉适Щ蛘呖赡軉适男袀鶆漳芰Φ钠渌樾。
【提示】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行使程序
、佼斒氯诵惺共话部罐q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
、谥兄孤男泻,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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