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
1.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xié)議選定。
2.仲裁庭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成立獨任仲裁庭或者3名仲裁員組成合議仲裁庭。
(2)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合議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3)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3.回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是否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是否公開進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6.當事人的和解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7.仲裁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jù)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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