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的履行原則
債的履行原則是當事人在履行債的整個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基本規(guī)則。
(1 )實際履行原則,即要求按照債的標的來履行,而不能任意用其他標的來代替。
(2 )全面履行原則,即除經債權人同意外,債務人必須在債的標的物以及其數量、質量、格、債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方法等各方面嚴格按照債的內容,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3 )協(xié)作履行原則,即雙方當事人在債的履行中應當相互協(xié)作。
(4 )誠實信用原則,即在債的履行中要求當事人按約定的標的來履行,嚴格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債,還要求債的雙方當事人承擔給付義務以外的一些附隨義務。
二、債的不履行及其民事責任
債的不履行是指未依債務的內容給付以滿足債權的狀態(tài)。債的不履行狀態(tài)有四種:
(1 )拒絕履行,指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卻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對于履行期已屆滿的債務拒絕履行,根據債權人的選擇,債務人負強制履行或損害賠償的責任。對于履行期未屆滿的債務,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債權人也可以拒絕受領,若系雙方合同,債權人可因此解除合同。
(2 )履行不能,指不能履行債務從而不能實現(xiàn)債權。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事由的履行不能,發(fā)生免除給付義務和代償請求權;因可歸責于債務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對于全部不能,債務人無須履行原定的給付,但須負損害賠償之責。對于部分不能,債務人對不能履行的部分負損害賠償之責,對其他部分仍應按原定的給付履行。
(3 )不適當履行,指債務人沒有完全按照債務的內容所為的給付,包括暇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對于尚未補正的不適當履行,債務人有補正其為完全履行的責任。對于加害給付,債務人除負補正責任外,還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對不能補正的不適當履行,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 )履行遲延,指已屆履行期而能給付的債務,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未為給付所發(fā)生的遲延。對一般債務的履行遲延,債務人負損害賠償和強制履行的責任;對金錢債務的履行遲延,債務人負擔遲延利息和其他損害的損償。
三、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是保障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一種制度。對于債權,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原則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但當債務與第三人的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利益時,法律就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行使一定的權利,以排除對其侵權的危害,此種制度就稱為債的保全。債的保全方法有二:
1.債權人代位權 .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又不積極行使,致使其財產應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須滿足以下要件:(1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2 )應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己行使的非專屬權和得以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3 )債務已屆履行期;(4 )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2.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有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須滿足以下要件:(1 )須有債務人減少其財產或增加其財產負擔的行為;(2 )須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3 )債務人的行為須在債權成立后所為;(4 )須以債務人的過失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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