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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1年3月5日,某紡織公司工會代表全體職工與公司簽訂了集體合同。合同規(guī)定:職工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周六、周日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職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內(nèi)安排補休;在上午和下午連續(xù)工作4個小時期內(nèi)安排工間操各一次,每次時間為20分鐘,此20分鐘計入工作時間之內(nèi);職工的工資報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點的工資及其他實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內(nèi);工資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為自2001年 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雙方對于集體合同都要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違反,否則要賠償對方所造成的損失。此合同于2001年3月20日被勞動行政部門確認。2001年8月1日,紡織公司從人才市場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實新建立的一個紡織分廠。2001年8月3日紡織公司與這批女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內(nèi)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為1年,自2001年8 月5日至2002年8月5日;工人工作時間為每周40小時,每天8個小時,上下午各4個小時;沒有工間休息時間;工作實行每月350元的工資制度。雙方簽字蓋章后合同生效。當2001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紡織公司下屬的紡織分廠上班后,發(fā)現(xiàn)車間細塵很多,連續(xù)工作4小時頭昏腦脹,以陶某為首的分廠職工就向分廠領導提出工作期間休息一會兒,換換空氣。分廠領導答復說,在上班時間不休息是勞動合同中已經(jīng)規(guī)定了的,集體合同中規(guī)定職工報酬是每月300元,你們的報酬是每月350元,就是因為取消了20分鐘的中間休息時間。集體合同中規(guī)定職工的中間休息20分鐘是與其報酬數(shù)量少相對應的;在公司與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把工資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鐘的工間休息。
問題
1.陶某某等人在集體合同生效后進入某紡織公司的,公司的集體合同是否適用于陶某某等人?
2.陶某某等人與某紡織公司約定的勞動合同的工作時間的內(nèi)容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該內(nèi)容是否有效?
3.陶某某等人能否在不減少工資的情況下得到20分中工間操的活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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