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ak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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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學考試本科畢業(yè)生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品行端正。
(二)、五門學位課程(高級財務(wù)會計學、內(nèi)部控制學、企業(yè)財務(wù)審計、固定資產(chǎn)投資審計、經(jīng)濟效益審計)考試平均成績達到70分以上(含70分)者;
(三)、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外語成績達到70分(含70分)以上者;
(四)、畢業(yè)論文成績達到良好(含良好)以上者。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違背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經(jīng)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違法亂紀、道德敗壞或其它原因受過行政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以后沒有突出悔改表現(xiàn)者;
(三)、考試舞弊者。
三、 申請和授予程序:
(一)、凡符合條件者,可于每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向南京審計學院自學考試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學院自學考試辦公室負責對申請者的學位考試課程的平均成績、外語成績及畢業(yè)論文成績進行初審后,將符合條件者報學院學位委員會審定;
(三)、學院學位委員會進行終審、終評,并就是否授予學士學位作出決議。
(四)、學院將在9月15日前完成學士學位授予工作。
四、 本辦法由南京審計學院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
五、 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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