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犯罪構成要件
一、綜述
犯罪構成理論是刑法學中最為基礎和核心的理論,本章是對第四章中犯罪構成理論的具體化,與上一章相比,更強調領會和應用。
二、要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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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體與我國刑法典的體系有密切的關系,我國刑法分則中的罪名基本上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來劃分的,而章節(jié)則是按所侵犯的“同類客體”來劃分的。明確了上述關系,有利于領會各類犯罪客體的意義②,以及它們在認定犯罪、區(qū)分此罪與彼罪界限中的作用③。
本節(jié)還需注意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②。
(二)犯罪客觀方面
1、犯罪客觀方面包括的事實特征②一般有: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對該知識點需要作三點解析:
首先,危害行為是指表現(xiàn)人的意志或意識,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不具有意志或意識要素的行為,不屬于刑法上的行為范疇,例如行為人在不可抗力、身體被強制的條件下實施的危害行為,不屬于刑法上的危害行為,不應當負刑事責任③;精神被強制的危害行為,由于仍受意識或意志因素的控制,除緊急避險情形外,應當視為刑法上的危害行為,應負刑事③。
其次,并不是所有的犯罪的成立都需有危害結果,如行為犯、危險犯等。
最后,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并不意味著行為人一定要負刑事責任②。因為刑事責任的承擔要綜合考慮其它的犯罪構成要件才能確定。而初學者往往陷入“有因果關系即負刑事責任”的誤區(qū)。
2、不作為構成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③:(1)行為人有作為的義務,義務來源主要有三個,即法定、職務(或業(yè)務)和先行行為;(2)能作為而不作為;(3)因不作為而造成危害。
(三)犯罪主體
本節(jié)的重點是領會刑事責任年齡②和刑事責任能力③的概念及我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考生在復習時只要熟記刑法第17至19條的規(guī)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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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掌握犯罪故意①、犯罪過失①、直接故意①、間接故意①②、過于自信的過失①②、疏忽大意的過失①②等概念及其特征;并會比較: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過于自信的過失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等概念之間的異同③。(主要是從意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來比較)。同時對刑法上的認識錯誤,主要是事實上的認識錯誤問題③有所了解。
第六章 犯罪形態(tài)
一、綜述
犯罪形態(tài)包括犯罪的停止形態(tài)、共同犯罪形態(tài)和罪數(shù)形態(tài)三部分內容。犯罪形態(tài)是刑法學中的難點,對考生的理解和應用能力要求較高,復習時應當注重對知識點的領會和應用。
二、要點解析
。ㄒ唬┕室夥缸镞^程中的停止形態(tài)
首先應當明確,犯罪的停止形態(tài)只能出現(xiàn)在故意犯罪的過程中,因此,在過失犯罪中,討論犯罪的停止形態(tài)是沒有意義的;其次,對于犯罪停止形態(tài)的理解應當從犯罪階段和犯罪人的意志因素兩個角度進行考慮,其中犯罪階段的有兩個關節(jié)點:即“著手實行犯罪”和“完成犯罪”。具體關系如下表所示:
為犯罪做準備尚未著手實行 | 著手實行犯罪尚未完成犯罪 | 犯罪完成 | |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 犯罪預備 | 犯罪未遂 | 犯罪既遂 |
因意志以內的原因而停止 | 犯罪預備中的犯罪中止 | 犯罪中止(一般) | 犯罪中止(特殊) |
注:特殊的犯罪中止即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犯罪中止,指在某些犯罪中,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的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但犯罪既遂所要求的危害結果尚未發(fā)生,行為人自動有效的防止該危害結果發(fā)生的行為?梢娞厥獾姆缸镏兄怪荒馨l(fā)生在一些特殊的結果犯 中,而不可能發(fā)生在行為犯中。
本節(jié)除了注意領會區(qū)分上述幾個概念之外,還有牢記刑法對上述各類情形的處理原則。即熟記刑法條文第12至14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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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本節(jié)的重點主要有3個:即共同犯罪的概念①③、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種類①和刑法對各類犯罪人的處罰原則②。 在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是,應當牢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犯罪主體:“二人以上”;(2)客觀方面:“共同犯罪”,即 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3)主觀方面:“共同故意”。因此概念本身就包含了共同犯罪成立的條件。
此外,對各類共同犯罪人的概念和相應的處罰原則應當結合刑法條文第26至29條準確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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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罪形態(tài)是刑法學習的難點?忌趶土晻r不應僅從概念上進行把握,而是應結合教材中的相關案例進行記憶、領會和應用。
我國刑法學界對于罪數(shù)的劃分采用犯罪構成標準,即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就是一罪,符合多個犯罪構成則為數(shù)罪,這種區(qū)分仍然非常抽象,尤其對于那些罪數(shù)不典型的情形。為了方便記憶和理解,我們將以“行為”為基礎,對各類罪數(shù)不典型的犯罪作如下區(qū)分:
罪數(shù)不典型 | 一個行為 | 實質的一罪 | 想像競合犯①②③ | 實施一個行為觸犯了數(shù)個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 | 從一重罪處罪 |
結果加重犯①②③ | 實施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的行為,發(fā)生了基本構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結果。 | 一罪從重處罰 | |||
維續(xù)犯①②③ | 犯罪既遂后,犯罪行為和不法狀態(tài)在一定時間內處以持續(xù)狀態(tài)。 | 一罪從重處罰 | |||
數(shù)個行為 | 法定的一罪 | 結合犯①②③ | 觸犯兩個以上獨立罪名的不同犯罪行為,依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為一個新罪名。 | 按法律規(guī)定處罰,不得數(shù)罪并罰 | |
慣犯①②③ | 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實施同一種或幾種犯罪,已養(yǎng)成犯罪惡習的犯罪分子及其犯罪狀態(tài)。 | ||||
處斷的一罪 | 連續(xù)犯①②③ | 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xù)實施數(shù)個獨立構成犯罪的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 | 一罪從重處罰 | ||
牽連犯①②③ | 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為和結果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 | 從一重罪處罰 | |||
吸收犯①②③ | 數(shù)個犯罪行為因一個被另一個吸收而失去對立存在的意義,而僅按吸收的罪處斷的犯罪形態(tài)。 | 按吸收之罪處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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