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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合同法的根本性準則,其內容不僅適用于總則部分,對于分則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在處理具體問題時,如果合同法的分則沒有規(guī)定時,可以按照合同法總則中所確定的原則精神去處理。因此,合同法的原則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國合同法確立了下述四項基本原則:
一是合同自愿原則。其基本涵義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在締結合同、選擇相對決定合同內容以及在變更和解除合同、選擇合同補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即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當事人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訂立什么樣的合同以及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選擇合同補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強迫、阻止或干預當事人訂立、變更或解除合同。這一原則在我國合同法第4條作了明確規(guī)定,且在合同法的總則和分則均具體現出了這一原則精神。
二是誠實信用原則,該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中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guī)避法律或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它同自愿原則一樣,不僅是合同法的原則,同時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該原則對于保持和弘揚傳統(tǒng)道德及商業(yè)道德,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利益沖突,為解釋法律和合同提供準則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三是合法原則。該原則不僅要求當事人應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享有合同權利并履行合同義務,同時也包含了事實上的另外一個原則,即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的基本要求就是當事人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四是鼓勵交易的原則。合同法確認此原則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消除長期以來計劃經濟的影響,避免過多的行政干預。
它的基本涵義是:只要是當事人在真實意思一致基礎上產生的交易,不違背法律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無效,而給予當事人予以調整、補正的機會,從而使交易能夠順利進行。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勵的交易,必須是合法、自愿的交易。合同法在關于無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效、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解釋、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方面均體現了這一原則精神。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時,應深刻理解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了解合同法原則的類型及意義。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礎知識和基本概念:合同自愿原則;誠實信用原則。(2)重點及難點問題:合同自愿原則的內容;合同自愿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具體體現;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必要性;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具體體現;合法原則的內容;確認鼓勵交易原則的必要性;鼓勵交易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體現等。此外。學員應注意把握新合同法與以往合同法相比較所體現出來的立法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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