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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關系的客體: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大體分為三類: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1]物是指能夠為法律關系主體所支配的客觀實體;
[2]行為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3]智力成果是指人們從事智力活動所取得的成果。
2. 法律關系的內容: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
[1]法律權利是指法律所允許的、主體為滿足某種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義務所保證的法律手段。
[2]法律義務是指法律所規(guī)定的義務人應該按照權利人的要求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滿足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3. 行政執(zhí)法的特點:執(zhí)法主體具有特定性;執(zhí)法內容具有廣泛性;執(zhí)法行為具有主動性;執(zhí)法活動具有單方面性。
4. 法的適用:也稱司法,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根據(jù)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專門活動。
5. 法的適用主體是司法機關;法的適用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法的適用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法的適用具有很強的專業(yè)性。
6. 法律監(jiān)督:
[1]廣義:是指所有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jiān)督。
[2]狹義: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對立法、司法和執(zhí)法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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