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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妊娠合并心臟病患者易發(fā)生心衰的時期:妊娠32~34周、分娩期及產(chǎn)后的最初3天內(nèi)。
2.決定妊娠合并心臟病患者是否可以繼續(xù)妊娠的依據(jù):心功能分級。
3.不宜妊娠者,應于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產(chǎn)。
4.為預防心力衰竭,應保證孕婦每天至少10小時的睡眠且中午宜休息2小時,30周后完全臥床休息。整個孕期體重增加<10kg,防治誘發(fā)心力衰竭的各種因素,尤其是上呼吸道感染。
5.心功能Ⅰ~Ⅱ級者,應在妊娠36~38周入院待產(chǎn)。
6.心功能Ⅰ~Ⅱ級可縮短第二產(chǎn)程經(jīng)陰道分娩,胎兒娩出后立即在產(chǎn)婦腹部放置沙袋,持續(xù)24小時,靜脈或肌內(nèi)注射縮宮素(禁用麥角新堿)防止產(chǎn)后出血。心功能Ⅲ~Ⅳ級剖宮產(chǎn)。
7.心功能Ⅰ~Ⅱ級的產(chǎn)婦可以母乳喂養(yǎng),但應避免過勞;Ⅲ級或以上者,應及時回乳。不宜再妊娠者在產(chǎn)后1周做絕育術,未做絕育術者應嚴格避孕。
8.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空腹血糖≥5.8mmol/L,可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GDM)。
9.妊娠合并糖尿病常用胰島素治療,不宜口服降糖藥,口服降糖藥會通過胎盤,造成胎兒畸形。
10.糖尿病孕婦可適當運動,一般于餐后1小時進行,使孕期體重增加在10~12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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