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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考試報訊( 安京京) 北京市教委日前發(fā)布《2007年北京市規(guī)范教育收費、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意見》,意見規(guī)定,學校招收擇校生數(shù)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正常招生計劃(不含擇校生)的18% 。

  農村實行“一費制”

  北京市將進一步規(guī)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費行為,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除按“一費制”標準收取課本費、作業(yè)本費、寄宿生住宿費和伙食費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也不得收取教輔材料費、學具費、校服費、保險費、體檢防疫費、存車費、熱飯費、飲水費等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

  擇校生嚴禁增招

  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仍遵守“三限”(限分數(shù)、限人數(shù)、限錢數(shù))政策,嚴格控制擇校生比例和收費標準。擇校生招生計劃要納入公辦高中統(tǒng)一招生計劃,分數(shù)不低于學校正常錄取20分,擇校費收取標準每人不超過3萬元。

  嚴禁區(qū)縣和學校擅自提高擇校生比例、擅自擴大收取擇校費的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在擇校生之外以非計劃生、旁聽生等其他任何名義高收費招收學生。對違規(guī)的學校,將嚴肅查處,示范高中將取消其稱號。

  教輔書不得強訂

  各中小學校要嚴格按照市教委制定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為學生選用學習用書,不得組織學生強制統(tǒng)一征訂教輔材料。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所屬單位不得向學校印發(fā)教輔材料《推薦目錄》,或強迫訂購教輔材料。

  公辦中小學校不得利用課余時間和節(jié)假日、公休日組織學生補課收費;不得與民辦學校合作或以民辦學校名義變相補課收費。未經(jīng)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中小學不得擅自將校舍出租出借給民辦學校,學校教職工也不得為民辦學校舉辦課程補習班招生、宣傳。

  “陽光收費”要推行

  各級學校要通過收費公示欄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示學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jù)、收費范圍以及投訴、舉報電話等,確保公示內容合法有效,全力推行“陽光收費”。

  據(jù)北京市教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對違反規(guī)定的亂收費案件將認真查處,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亂收費案件,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還要按規(guī)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并在全市范圍內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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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責編:liujun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