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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從市教育局根據《中學德育大綱》規(guī)定,各個中學對于受過處分的中考考生應予以正常錄取。

  據了解,對犯有錯誤受到學校記過以上處分尚未撤銷的考生,其主要錯誤和處分均應如實寫在評語中,考生自評時,除了肯定自己的優(yōu)點、檢查缺點、明確方向外,還應說明自己對錯誤的認識。教師要提供考生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以及考生本人的認識和改正錯誤的表現等材料,最后學校領導集體審核并提出意見。

  在招生錄取時,對犯有一般錯誤和受過處分的考生應予正常錄取。對解除收容教養(yǎng)和勞動教養(yǎng)的未成年考生,招生學校應根據其所在學校提供的有關材料和本人的現實表現,實事求是,妥善安排,不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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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責編:liujun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