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素質評價
1.評價內容
綜合素質評價以教育部提出的基礎性發(fā)展目標為基本依據,根據學生的平時表現、活動記錄、學習作品、特長潛能、獎懲情況等,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學生的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yǎng)、探究與實踐、勞動與技能、審美與表現等方面的總體發(fā)展水平。
2.組織管理
各縣(市、區(qū))要相應成立由分管局長任組長的綜合素質評價領導小組,制定綜合素質評價實施細則,指導與督促所屬初中學校認真完成評價工作,對所屬學校獲得“A”等級學生進行審核,接受咨詢、投訴與舉報,及時處理綜合素質評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各初中要成立評價工作委員會,嚴格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完成本校的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每個初中畢業(yè)班建立測評工作小組,組織學生自評、同學互評工作。
3.評價辦法
綜合素質評價分為四個模塊,結果以“綜合評語”、“評定等第”兩種方式呈現。
(1)綜合評語:綜合評語(模塊一)主要對學生的道德品質、公民素養(yǎng)、情感態(tài)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現等方面進行定性描述,并為后續(xù)的針對性教育提出建議。
綜合評語應當結合《金華市初中學生成長記錄冊》反映的情況,由初三班主任撰寫、學校領導審核。
(2)評定等第:主要對能體現學生素質發(fā)展水平的部分項目進行定量測評。測評項目分為三個模塊:
模塊二:探究與實踐(研究性學習、社區(qū)服務與社會實踐、地方課程、學校課程、學科競賽、創(chuàng)造發(fā)明等);
模塊三:勞動與技能(勞動技術教育、信息技術教育、實驗操作等);
模塊四:審美與表現(音樂與美術課程、藝術特長等)。
綜合素質模塊二至模塊四的評定結果以等第方式呈現,一般分為A、P、E三等(分別代表優(yōu)良、合格、待合格)。P、E等均由學生所在學校確定,A等由學校列出名單上報縣(市、區(qū))教育局,各縣(市、區(qū))教育局組織人員核定。E等級要嚴格控制。
4.評價程序
(1)學生自評。學生按照學校制定的評價細則,自我評定。
(2)同學互評。班級綜合素質測評工作小組組織互評。
(3)學校評定。依據學生自評、同學互評,綜合《金華市初中學生成長記錄冊》內容、舉證材料,在廣泛聽取教師、學生家長意見的基礎上,由學校綜合素質評定工作委員會確定等第。
(4)反饋公示。學校綜合素質評定工作委員會以反饋意見表的形式,將評定結果告知學生家長。學校設立公示欄,對“A”等的學生予以公示,同時設立意見箱,接受舉報,公示時間為5天。
(5)結果確認。各初中將各類獲“A”等級的學生名單,送交當地教育局綜合素質評價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填寫《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匯總表》一式兩份,一份學校存檔,一份送交招生辦。
六、高中段學校招生錄取
1.錄取的原則和依據
堅持全面衡量、綜合評價、尊重志愿、適者錄取的原則,將初中畢業(yè)升學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作為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的依據,確保普職招生人數大體相當。
2.錄取的形式
(1)綜合錄取。依據考生的畢業(yè)升學考試成績、綜合素質等第認定結果進行錄取。高中階段學校在達到綜合素質評定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據招生計劃和考生志愿按畢業(yè)升學考試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錄取要求綜合素質評價等第須2A及以上且不得有E,其它普通高中錄取的學生須1A及以上且不得有E。各縣(市)教育局可依據實際情況確定錄取辦法,逐步取消高中學校招生錄取批次。
(2)定向錄取。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定向分配招生名額比例達到招生計劃的50%以上,并以初中畢業(yè)生人數為主要依據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學校。
(3)特長生錄取。特長生是指在某一學科或某一方面,主要是藝術、體育、創(chuàng)新發(fā)明、信息技術、自然科學、文學創(chuàng)作等具有特殊才能的學生。普通高中學校根據辦學定位和特色,確定招收特長生的類別,數量不超過學校招生總數的5%。招生計劃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發(fā)布。
特長生招生在中考之后組織。普通高中學校招收特長生,應事先在招生章程中明確招收特長生的類別、數量、標準等,并根據學生的升學考試成績、學校面試或專門測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按一定權重進行考核錄取,其中升學考試成績所占權重不低于30%。
(4)保送生錄取。是否招收保送生,由各縣(市)教育局自行確定。一般安排在4月及以后進行,保送生招生錄取率原則上不低于95%。
(5)中等職業(yè)學校自主錄取。中等職業(yè)學校根據初中畢業(yè)升學考試成績可自主錄取新生。為了充分發(fā)揮省級示范專業(yè)的示范輻射作用,共享優(yōu)質職業(yè)教育資源,我市中等職業(yè)學校省級示范專業(yè)部分招生計劃面向全市招生,招生計劃由學校申報,市教育局統(tǒng)一下達。
3. 政策性加分
、侔凑諊矣嘘P規(guī)定,可以生育兩胎的,但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農村戶籍的獨生女考生,加2分。
、谟邢铝星樾沃坏目忌,加5分。
a.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
b.少數民族考生;
c.港、澳、臺籍考生;
d.駐金部隊現役軍人子女。
③因公犧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公安干警子女,加10分。
、芷渌娙俗优锌純(yōu)待政策,按照《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軍區(qū)政治部關于貫徹<軍人子女教育優(yōu)待辦法>的實施意見》(浙政聯〔2013〕2號)文件要求執(zhí)行。
同一考生如符合同一條中多款的,不累計;同時符合多條可累計,以30分為限。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向報名點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最后截止時間為5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烈士子女可按照其志愿安排入學。
七、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和統(tǒng)籌協調。各縣(市、區(qū))教育局要加強對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和監(jiān)督。從本縣(市)實際出發(f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并落實保障措施,確保初中畢業(yè)升學考試與高中段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
2.完善“陽光招生”運行機制。深入實施高中招生“陽光工程”,健全分級負責、規(guī)范有效的信息公開制度。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的內容,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guī)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范圍,接受考生、學校和社會的監(jiān)督。
3.規(guī)范教育教學。各縣(市、區(qū))要督促學校嚴格執(zhí)行減輕學生負擔的有關規(guī)定,科學安排教學和復習。加強安全教育,制定防范預案,確保考生的人身安全,杜絕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各類惡性事件和責任事故的發(fā)生。
4.加強招生管理。普通高中要嚴格執(zhí)行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嚴格按分數線進行錄取。公辦高中學校原則上在本轄區(qū)范圍內招生,民辦高中如需跨縣、跨市招生,須按省教育廳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各縣(市)要管好用好浙江省中小學生電子學籍系統(tǒng),嚴格高中新生注冊。
5.強化監(jiān)督管理。各縣(市、區(qū))要按規(guī)定設置考點、試場,加強對監(jiān)試老師、考務人員和考生的考風考紀教育;施考期間,要加強監(jiān)考工作,加強對考點的巡視與管理,防止發(fā)生各種泄密、舞弊事件。對畢業(yè)升學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及高中段學校招生中發(fā)現的問題,教育紀檢部門要及時查處。
各縣(市、區(qū))教育局要精心實施、認真總結,并于2015年9月將相關文件和工作總結報我局基教處。
本《指導意見》的解釋權屬金華市教育局。
附件:金華市2015年初中畢業(yè)生體育考試工作指導意見
金華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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