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教育(文教、文教衛(wèi)計)局、發(fā)展和改革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房管局):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下稱《省政府通知》)精神,根據(jù)《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fā)市教育局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市參加中考工作意見的通知》(揭府辦〔2013〕27號,下稱《市政府通知》)要求,現(xiàn)就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下稱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中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促進教育公平的客觀要求,對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確保社會和諧穩(wěn)定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保障隨遷子女教育權利和促進教育公平的高度出發(fā),嚴格按照《省政府通知》和《市政府通知》及《揭陽市教育局、揭陽市發(fā)展和改革局、揭陽市公安局、揭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揭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關于印發(f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揭陽市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揭市教〔2014〕443號,下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職責分工,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保障措施,扎實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確保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落到實處。
二、認真做好隨遷子女中考報名資格審核工作
(一)部門職責。隨遷子女報考資格的審核工作,按《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加強統(tǒng)籌和管理,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實,確保隨遷子女在我市報名參加中考工作平穩(wěn)順利實施。教育部門負責隨遷子女在我市連續(xù)就學年限和學籍的審核工作;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將隨遷子女參加中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公安部門負責居住證有效性的審核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進城務工人員穩(wěn)定就業(yè)和按照國家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的審核工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對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合法住所進行審核,具體分工由各地政府結合本地相關部門職能情況予以明確。
(二)報考資格。一是關于社會保險、居住證和完整學籍年限截止時間的計算問題。擬在我市報名參加中考的隨遷子女,其父親或母親在我市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持有我市居住證有效期以及隨遷子女初中階段完整學籍年限的計算截止時間統(tǒng)一為高一入學前(8月31日)。二是穩(wěn)定就業(yè)和社會保險年限認定問題。進城務工人員穩(wěn)定就業(yè)和在我市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情況,憑進城務工人員提交聯(lián)網打印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由隨遷子女學籍所在地縣(市、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機構,通過《社會保險參保證明》上的授權碼在線驗證后予以認定。對于無法通過《社會保險參保證明》認定穩(wěn)定就業(yè)的,由考生父母按《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揭陽市參加中考報名資格審核工作指引》提供相應材料,連同《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由隨遷子女學籍所在地縣(市、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機構予以認定。三是關于辦理居住證的問題。擬在我市報名參加中考的隨遷子女,其父親或母親在隨遷子女初一入學前(9月1日前)已辦理居住證,且持有的居住證截止至參加中考當年8月31日屬于有效狀態(tài)的予以認定。四是關于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問題。擬在我市報名參加中考的隨遷子女,其父親或母親住所為農村自建房或單位宿舍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相關證明材料,按《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到當?shù)嘏沙鏊蜞l(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了居住手續(xù)的予以認定。
隨遷子女在我市報名參加中考資格審核的具體情況按《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揭陽市參加中考報名資格審核工作指引》(見附件)執(zhí)行。
三、切實加強和規(guī)范隨遷子女中考工作的管理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各中學要高度重視隨遷子女中考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協(xié)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要安排專人負責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中考報名資格的審核工作,全力維護隨遷子女中考報名工作良好秩序,確保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中考工作平穩(wěn)、有序實施。
(二)強化信息公開公示。要建立完善隨遷子女報名資格信息公示制度,符合在我市報名參加中考并提出申請的隨遷子女,須經有關部門審核,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須根據(jù)各職能部門的審核結果確定報考名單,所確定的報考名單由學籍所在中學公示,公示信息須包括隨遷子女姓名、性別、所在中學、隨遷子女父母姓名、相關佐證材料等。對公示結果有異議并經審定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不予辦理報考手續(xù)。
(三)加大違規(guī)查處力度。要建立完善隨遷子女報名資格審核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倒查追責。對弄虛作假、騙取報名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guī)取消其當年在我市中考報名、考試和錄取的資格,同時不再重新辦理補報手續(xù)。對在隨遷子女報考資格審核、公示中發(fā)現(xiàn)或經舉報查實有嚴重違規(guī)行為的,將依法依規(guī)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組織或參與組織考生資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員或非法中介機構,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一查到底,堅決依法懲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切實優(yōu)化辦事流程。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完善并公布隨遷子女中考報名工作流程。要創(chuàng)新工作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網上辦事大廳,逐步建立并完善網上部門聯(lián)審工作機制,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對符合報考條件并提出申請在我市報名參加中考的,隨遷子女應當在中考報名前向就學所在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由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匯總,并分送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審核、認定工作。隨遷子女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需要跨縣(市、區(qū))審核認定的,由所在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統(tǒng)一匯總并協(xié)調相關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辦理審核手續(xù),各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務必密切配合,認真做好有關考生的資格審核認定工作。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要認真做好解釋和引導工作,及早引導隨遷子女考生回戶籍所在地參加中考,以免錯過了戶籍所在地中考報名時間,確保隨遷子女中考報名工作平穩(wěn)順利實施。
此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揭陽市參加中考報名資格審核工作指引
認定類別 | 具體情況列舉 | 處理指引 | |
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認定 | 1 | 提供《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證》(或廣東省就業(yè)失業(yè)登記證)、《勞動合同》、《工商企業(yè)登記證》等其中一項有效證明材料的 | 予以認定。 |
2 | 考生父母為個體商販、創(chuàng)業(yè)人員 |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明材料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
3 | 考生父母在農村務農 | 持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務農勞動合同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
4 | 考生父母為企業(yè)退休人員 | 退休前在揭陽市繳納社會基本養(yǎng)老保險及基本醫(yī)療保險累計滿三年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
合法穩(wěn)定住所認定 | 1 | 提供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明、購房合同、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xié)議、合法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等其中一項有效證明材料的 | 予以認定。 |
2 | 住所為農村自建房(含考生父母自有房、租賃)的 | 考生父母自有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予以認定。租賃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并按《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到當?shù)嘏沙鏊蜞l(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了居住手續(xù)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
3 | 考生家庭住所為單位宿舍 | 提供證明材料,并按《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到當?shù)嘏沙鏊蜞l(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了居住手續(xù)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
4 | 考生父母已在我市購買商品房但未辦理好不動產權證書 | 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予以認定。 | |
認定類別 | 具體情況列舉 | 處理指引 | |
居住證有效期認定 | 1 | 考生父親或母親在隨遷子女初一入學前(9月1日前,時間不限)已辦理居住證,且在高一入學前(8月31日)持有有效居住證的 | 予以認定。 |
2 | 考生父母在當?shù)鼐幼,但未辦理居住證 | 不予認定。 | |
3 | 考生父母在我市購房,但未辦理居住證 | 不予認定。 | |
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認定 | 1 | 考生父親或母親在我市參加社會基本養(yǎng)老保險及基本醫(yī)療保險,截止至高一入學前(8月31日)繳費年限累計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 | 予以認定。 |
2 | 考生父母僅購買了社會基本養(yǎng)老保險及基本醫(yī)療保險中的一種 | 不予認定。 | |
3 | 考生父母有工作,但未辦理社會保險(含基本養(yǎng)老保險和基本醫(yī)療保險) | 不予認定。 | |
認定類別 | 具體情況列舉 | 處理指引 | |
學籍認定 | 1 | 隨遷子女在我市具有初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 | 予以認定。 |
其他情況認定 | 1 | 考生與父母不在同一戶口本上 | 考生父母提供《出生醫(yī)學證明》或其他親子關系證明材料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2 | 父親母親分別符合部分條件 | 考生父親及母親雙方條件綜合滿足資格要求予以認定。 | |
3 | 隨遷子女往屆考生是否可在我市報名參加中考 | 考生具有我市連續(xù)三年完整初中學籍、父親或母親符合相關要求的可在我市報名參加中考。 | |
4 | 考生父母婚姻關系變更或考生父母身亡導致監(jiān)護人變更 | 需提供監(jiān)護人變更證明(法院判決書或監(jiān)護人公證書等)。依據(jù)監(jiān)護人條件審核考生報名資格,考生監(jiān)護人符合相關要求考生即可在我市報名參加中考。 | |
5 | 不符合隨遷子女在我市中考報名條件的 | 各縣(市、區(qū))要做好隨遷子女回戶籍所在地參加中考的解釋工作,并告知考生回到戶籍所在。ㄊ小^(qū))報考。 |
認定類別 | 具體情況列舉 | 處理指引 | |
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認定 | 1 | 提供《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證》(或廣東省就業(yè)失業(yè)登記證)、《勞動合同》、《工商企業(yè)登記證》等其中一項有效證明材料的 | 予以認定。 |
2 | 考生父母為個體商販、創(chuàng)業(yè)人員 |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明材料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
3 | 考生父母在農村務農 | 持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務農勞動合同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
4 | 考生父母為企業(yè)退休人員 | 退休前在揭陽市繳納社會基本養(yǎng)老保險及基本醫(yī)療保險累計滿三年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
合法穩(wěn)定住所認定 | 1 | 提供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明、購房合同、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xié)議、合法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等其中一項有效證明材料的 | 予以認定。 |
2 | 住所為農村自建房(含考生父母自有房、租賃)的 | 考生父母自有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予以認定。租賃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并按《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到當?shù)嘏沙鏊蜞l(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了居住手續(xù)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
3 | 考生家庭住所為單位宿舍 | 提供證明材料,并按《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到當?shù)嘏沙鏊蜞l(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了居住手續(xù)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
4 | 考生父母已在我市購買商品房但未辦理好不動產權證書 | 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予以認定。 | |
認定類別 | 具體情況列舉 | 處理指引 | |
居住證有效期認定 | 1 | 考生父親或母親在隨遷子女初一入學前(9月1日前,時間不限)已辦理居住證,且在高一入學前(8月31日)持有有效居住證的 | 予以認定。 |
2 | 考生父母在當?shù)鼐幼,但未辦理居住證 | 不予認定。 | |
3 | 考生父母在我市購房,但未辦理居住證 | 不予認定。 | |
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認定 | 1 | 考生父親或母親在我市參加社會基本養(yǎng)老保險及基本醫(yī)療保險,截止至高一入學前(8月31日)繳費年限累計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 | 予以認定。 |
2 | 考生父母僅購買了社會基本養(yǎng)老保險及基本醫(yī)療保險中的一種 | 不予認定。 | |
3 | 考生父母有工作,但未辦理社會保險(含基本養(yǎng)老保險和基本醫(yī)療保險) | 不予認定。 | |
認定類別 | 具體情況列舉 | 處理指引 | |
學籍認定 | 1 | 隨遷子女在我市具有初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 | 予以認定。 |
其他情況認定 | 1 | 考生與父母不在同一戶口本上 | 考生父母提供《出生醫(yī)學證明》或其他親子關系證明材料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2 | 父親母親分別符合部分條件 | 考生父親及母親雙方條件綜合滿足資格要求予以認定。 | |
3 | 隨遷子女往屆考生是否可在我市報名參加中考 | 考生具有我市連續(xù)三年完整初中學籍、父親或母親符合相關要求的可在我市報名參加中考。 | |
4 | 考生父母婚姻關系變更或考生父母身亡導致監(jiān)護人變更 | 需提供監(jiān)護人變更證明(法院判決書或監(jiān)護人公證書等)。依據(jù)監(jiān)護人條件審核考生報名資格,考生監(jiān)護人符合相關要求考生即可在我市報名參加中考。 | |
5 | 不符合隨遷子女在我市中考報名條件的 | 各縣(市、區(qū))要做好隨遷子女回戶籍所在地參加中考的解釋工作,并告知考生回到戶籍所在。ㄊ、區(qū))報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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