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中招生
(一)基本原則
1、執(zhí)行“三限”政策。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必須嚴格執(zhí)行教育部關于“限等第、限人數、限錢數”的政策。
2、堅持普職協(xié)調發(fā)展。積極引導初中畢業(yè)生合理分流,確保普高、職高招生人數大體相當。
(二)報名
1、應屆初中畢業(yè)生在學籍所在學校統(tǒng)一參加會考報名。
2、外地回長生與往屆生根據市教育局中招辦公布的《報名須知》的有關要求,于5月7日一5月11日到市教育局中招辦指定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xù)。報名時須持本市城區(qū)常住戶口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
3、報名學生均統(tǒng)一使用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管理平臺建立電子檔案。初中學校要認真做好學生電子檔案的數據核對工作,保證學生信息的準確和完整。
4、凡未在本市城區(qū)參加初中畢業(yè)會考的學生,均不具備在本市城區(qū)參加普通高中學校錄取的資格。
(三)招生計劃
1、市教育局中招辦根據初中畢業(yè)生生源狀況及高中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公辦高中招生計劃(含公費計劃和擇校計劃)。
2、民辦高中招生計劃由學校根據辦學條件、師資狀況進行申報,市教育局中招辦審核評估后進行公示。經市教育局中招辦公示的招生計劃必須嚴格執(zhí)行。未經批準,任何學校不得擅自變更招生計劃。
(四)志愿填報
1、志愿填報采用網上填報的方式,在學生學業(yè)考試成績公布后進行(指標生志愿填報在學業(yè)考試成績公布前進行)?忌鶕约旱囊庠负褪薪逃种姓修k公布的學校招生計劃及自己的學業(yè)成績等情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按要求在網上進行填報。民辦學校、子弟學校的招生以及公辦學校的擇校計劃招生要填報志愿,考生需及時與學校進行銜接。志愿填報由學生、家長簽名確認后,一律不再更改。
2、學校要充分尊重考生填報志愿的權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或阻止考生報考本;蚱渌麑W校,也不得以承諾許愿的方式與學生簽訂所謂志愿協(xié)議。嚴禁學校和教師代替考生填報志愿或更改學生志愿。凡因學校違規(guī)侵害了學生權益造成損失的,由學校承擔責任。
(五)優(yōu)惠政策
1、具有下列資格的考生,錄取時享受優(yōu)惠政策:
(1)烈士子女(憑市民政局證明及烈士證原件);
(2)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憑所在軍區(qū)或所在部隊證明和市民政局的證明);
(3)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憑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的證明);
(4)歸僑、歸僑子女(不含僑眷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憑市僑辦、市臺辦證明);
(5)少數民族考生;
(6)長沙市有突出貢獻專家的子弟(憑市委組織部證明)。
2、享有優(yōu)惠政策資格的考生將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學校。其中少數民族考生將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學校后,學校統(tǒng)一于4月25-27日到市教育局中招辦辦理相關手續(xù)。
3、所有享有優(yōu)惠政策資格的考生材料,請學校于6月7日—6月8日統(tǒng)一到市教育局中招辦審核,過期不予補辦。
4、各學校必須將市教育局中招辦審核反饋的符合政策優(yōu)惠條件的學生名單,于6月9日在校內張榜公布。凡有弄虛作假的,一律取消考生的政策性優(yōu)惠資格,并對有關工作人員按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六)招生錄取
1、繼續(xù)實行指標生、對口直升生、特長生和推薦生招生制度,具體辦法按市教育局《關于印發(fā)2012年長沙市城區(qū)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標生等實施辦法的通知》執(zhí)行。已被招生學校提前錄取的對口直升生不得再參加初中畢業(yè)書面考試,其他學校不得重復錄取。
2、報考音樂、美術、幼師、旅游等專業(yè)的學生,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招生學校接受面試和參加術科考試。上述專業(yè)招生時,必須綜合考慮面試結果和術科成績進行錄取。
3、市教育局中招辦按照錄取批次的順序,依據學生的初中畢業(yè)書面考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定結果以及享受優(yōu)惠政策情況對公費生進行劃等錄取。同一批次的招生學校先錄取公費生,再錄取擇校生。已被錄取的學生一律不得重復錄取。
4、招生學校錄取時,按以下規(guī)則依次擇優(yōu):
(1)比較書面考試成績等第;
(2)比較綜合素質評定等第;
(3)按照順序比較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情況;
(4)比較書面考試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的總等第組合;
(5)按照順序依次比較書面考試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的單科等第。
5、對符合錄取條件且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學生,招生學校不得拒錄。
6、實行電子檔案、網上錄取,運用計算機網絡進行招生,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7、市教育局中招辦將嚴格實行計劃管理。凡招生計劃未錄滿的公辦學校在進行補錄的時候,不得違反“三限”政策;任何學校不能補錄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凡沒有辦理錄取手續(xù)和學校擅自突破計劃自行招收的學生,一律不予注冊,學生不能取得高中學籍號,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學校負責。
五、各縣(市、區(qū))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報市教育局中招辦審查后實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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