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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1日注會經濟法真題及答案(案例題)

來源:考試吧 2020-10-18 20:58:37 要考試,上考試吧! 注冊會計師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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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1日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真題及答案

  案例分析題

  A公司向B公司購買一批醫(yī)療物資,合同金額為600萬元。為支付貨款,A公司向B公司簽發(fā)了一張銀行承兌匯票,但因工作人員疏忽,將匯票金額記載為900萬元。甲銀行與A公司簽署承兌協(xié)議后,作為承兌人在票面上簽章;后該承兌協(xié)議因重大誤解而被人民法院撤銷。

  B公司收到匯票后,將其背書轉讓給C公司,用于償還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C公司的名稱。C公司欠D公司一筆裝修費用,遂直接將D公司記載為B公司的被背書人,并將匯票交給D公司。D公司隨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用于支付咨詢費,并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E公司隨即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用于支付在線辦公系統(tǒng)開發(fā)費用。F公司于匯票到期日向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其與A公司之間的承兌協(xié)議已被撤銷為由拒付。F公司遂向前手行使追索權。A公司辯稱,900萬元票面金額系錯誤記載,其僅應在600萬元合同金額范圍內承擔票據責任。D公司辯稱,其已在匯票上明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E公司仍擅自轉讓,故D公司無需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銀行拒絕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A公司關于其僅應在600萬元合同金額范圍內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D公司關于其無需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C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本題考核票據基礎關系對票據行為效力的影響。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票據基礎關系的瑕疵并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如果銀行已經作為承兌人簽章,即使承兌協(xié)議無效或者被撤銷,該銀行的承兌行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持票人有權請求該銀行承擔票據責任。

  (2)本題考核票據基礎關系對票據行為效力的影響。A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基于票據行為無因性理論,票據行為的內容如果與基礎關系不一致,票據關系的內容只能依據票據行為來確定。因此出票人A公司的票據責任應當根據票面上的記載(900萬元)來確定,而不是根據買賣合同中的600萬元來確定。

  (3)本題考核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D公司的主張成立。根據規(guī)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D公司背書時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因此對于F公司無需承擔票據責任。

  (4)本題考核票據債務人。C公司不應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guī)定,由于C公司未在匯票上簽章,因此不是票據義務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2020年3月5日,債權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了針對A公司的破產申請。A公司與B公司協(xié)商和解不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稱公司目前只是暫時資金周轉困難,其實盜產遠超負債,一個月后即可償付B公司債務,因此,人民法院不應受理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裁定受理對A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發(fā)現以下情況:

  (1)管理人發(fā)現,A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擅自向C公司清償到期債務50萬元。在該筆債務設定之時,A公司以其廠房為其中30萬元債務設立了抵押擔保,并且辦理了抵押登記。目前,該廠房的市場價值為200萬元。

  (2)A公固于2019年9月15日向D公司提前清償了一筆債務,該債務原本于2020年3月10日到期。有債權人提出,管理人應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A公司對該筆債務的清償行為。

  (3)A公司于2020年2月向E公司訂購了一批貨物,并支付了部分貨款。E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A公司發(fā)貨。3月25日貨物到達A公司后,E公司得知人民法院已受理A公司破產案件,于是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貨物。

  (4)A公司的倉庫中儲存一批F公司寄存的高檔水果,目已有部分H出現變質,管理人遂將其變賣。F公司向管理人主張取回水果變賣價款。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 A公司對破產申請?zhí)岢龅漠愖h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 A公司對C公司債務的清償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3)管理人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A公司對D公司務的清償行為?并說明理由。

  (4)管理人否應當準許E公司取回貨物?并說明理由。

  (5) F公司否有權取得水果變賣價款?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1)本題考核破產申請受理的程序。A公司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債務人以其具有清償能力或資產超過負債為由提出抗辯異議,但又不能立即清償債務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其異議不能成立。

  (2)本題考核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A公司的清償行為中30萬進行先清償是有效、剩余的20萬元無效。根據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guī)定限制。C公司的50萬元債務中有30萬元由債務人財產提供抵押,因此這部分清償有效;剩余20萬元沒有財產擔保,這部分清償無效。

  (3)本題考核破產撤銷權。管理人無權請求撤銷對D公司的清償。根據規(guī)定,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公司的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到期,因此清償有效,不能撤銷。

  (4)本題考核出賣人取回權。管理人不應當準許E公司取回貨物。根據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fā)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出賣人對在運途中標的物未及時行使取回權,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運途中標的物取回權的,管理人不應準許。題目中,貨物已經到達了債務人,出賣人不能行使取回權。

  (5)本題考核取回權。F公司有權取得水果變賣價款。根據規(guī)定,對債務人占有的權屬不清的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財產或者不及時變現價值將嚴重貶損的財產,管理人應當及時變價并提存變價款,有關權利人可以就該變價款行使取回權。

  3.2015年5月20日,甲公司以自有的一輛機動車作為抵押向7公司借款20萬元..雙方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次日,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同年7月5日,甲公司將該機動車送到丙廠修理,丙廠修理后多次要求甲公司支付修理費用,未果。同年8月17日,丙廠通知甲公司,機動車已變賣,修理費已從所得價款中受償。甲公司認為,丙廠在未與自己溝通的情況下擅自變賣機動車,于法無據。

  2015年5月30日,甲公司與趙某簽訂租賃合同,將房屋A出租給趙某,租期5年,雙方未對房屋維修事宜進行約定。同年7月至8月,因犀頂漏雨,趙某多次通知甲公司維修,甲公司均未回應,同年9月,趙某要求申公司償還其為維修屋頂支出的1萬元維修費。甲公司拒絕。

  2015年6月5日,甲公司以房屋A為抵押向丁銀行借款500萬元,借期為2年,雙方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同年6月20日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

  2015年6月10日,甲公司以房屋A為抵押向成銀行借款200萬元,借期為2年,雙方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同年6月15日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

  2017年7月,因甲公司無力償還銀行借款,丁銀行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就房屋A實現抵押權并從拍賣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房屋拍賣得款650萬元,戊銀行獲悉該情況后,主張就拍賣價款優(yōu)先于丁銀行受償。錢某拍得房屋A后,要求承租人趙某交還房屋。趙某以租期未到為由拒絕。

  2017年10月5日,錢某以690萬元市價將房屋A轉讓給孫某。孫某無償委托李某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工作人員誤將房屋登記在李某名下,李某雖發(fā)現登記錯誤,仍保持沉默。

  次日,李某向周某表示,愿以200萬元的價格將房屋A轉讓周某。周某不知房屋登記錯誤,立即與李某簽訂了買賣合同,并辦理登記。孫某得知后,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并要求周某返還房屋,周某拒絕返還,孫某為此事支出律師費、交通費共計2萬元。孫某隨即以李某違反委托協(xié)議為由,要求李某為其討回房屋,并賠償已支出的律師費、交通費2萬元。

  根據以上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何時取得對機動車的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2)丙廠在未與甲公司事先溝通的情況下,變賣機動車并從所得價款中受償修理費的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并說明理由。

  (3)趙某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償還1萬元維修費?并說明理由。

  (4)租期未到的情況下,錢某是否有權要求趙某交還房屋A?并說明理由。

  (5)戊銀行關于就拍賣價款優(yōu)先于丁銀行受償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6)孫某是否有權要求李某賠償2萬元律師費、交通費?并說明理由。

  (7)周某能否取得房屋A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本題考核動產抵押權的設定。乙公司在2015年5月20日取得抵押權。根據規(guī)定,動產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題目中是機動車抵押,屬于動產抵押,抵押合同在5月20日生效,此時取得抵押權。

  (2)本題考核留置權的效力。丙廣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根據規(guī)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S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末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債權人未給予債務人兩個月以上期間履行債務,而直接變價處分留置物,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3)本題考核租賃合同的維修義務。趙某有權要求甲公司償還一萬元維修費。根據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4)本題考核抵押與租賃。錢某無權要求趙某交還房屋。根據規(guī)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因此租賃期限未滿,錢某無權要求趙某交還房屋。

  (5)本題考核重復抵押。戍銀行的主張成立。根據規(guī)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抵押校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丁銀行的抵押權是在6月20日登記,戊銀行的抵押權是在6月15日登記,因此是戊銀行的抵押權優(yōu)先受償。

  (6)本題考核委托合同。孫某有權要求李某賠償律師費、交通費。根據規(guī)定,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孫某無償委托李某辦理登記,李某明知登記錯誤,是因故意而給孫某造成損失,李某應當賠償。

  (7)本題考核善意取得制度。周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根據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 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 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題目中房屋市場價格是690萬元,而周某支付的價款是200萬元,這不是合理價格轉讓,不構成善意取得,周某不能取得所有權。

  4.春明公司為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10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可分配利潤合計為1200萬元。

  春明公司擬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司相關部門擬定“初步發(fā)行方案”如N:.

  (1)擬發(fā)行5億元人民幣可轉債,債券期限為自發(fā)行之日起6年;

  (2)債券票面利率頭三年為每年1%,第四年為1.5%,第五年為2%,第六年為2.5%;

  (3)轉股期自可轉債發(fā)行之日結束起滿3個月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至可轉債到期日止;

  (4)該可轉債為無擔保債券。

  經公司法務和中介機構修改‘“初步發(fā)行方案”'后,春明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通過了發(fā)行可轉債決議。

  2018年8月,春明公司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fā)行可轉債,根據公告的債券募集說明書,在本次發(fā)行的可轉債存續(xù)期間,當公司股票在任意連續(xù)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80%時,公司可以修正轉股價格。

  2019年5月,春明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就董事會根據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情形所提出的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進行表決,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共持有5.8億有表決權的股票,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的議案獲得3億贊同票。

  持有公司2018年8月發(fā)行的可轉債的股東王某,被公司告知不能就此次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進行表決,王某向公司提出: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屬于關乎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排除債券持有人的表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2019年8月,春明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公司債券的回售和利息兌付,受托管理人利勤證券及時召集了債券持有人會議。根據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決議,擬由利勤證券以受托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向春明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王某對利勤證券不滿,欲更換受托管理人,遂以本人持有公司500萬元可轉債為由,自行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根據以上,回答下列問題。

  (1)春明公司的財務狀況與其“初步發(fā)行方案”設定的債券票面利率,是否符合可轉債發(fā)行條件?并說明理由。

  (2)“初步發(fā)行方案”的轉股期限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3)“初步發(fā)行方案”中無擔保債券的設置,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4)根據2019年5月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的表決權情況,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是否獲得通過?并說明理由。

  (5)春明公司排除王某對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的表決,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6)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利勤證券能否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向春明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并說明理由。

  (7)王某自行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是否符合讓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本題考核公開發(fā)行可轉債的條件。春明公司財務狀況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可轉債,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是1200÷3=400萬/年,公司債券第一年利率1%,發(fā)行5億元,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是5億元的1%即500萬。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足”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不符合規(guī)定。

  (2)本題考核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股份。轉股期限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方案中是“自發(fā)行結榮之日起滿3個月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不符合規(guī)定。

  (3)本題考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擔保。無擔保債券的設置,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公開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的公司除外。春明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是10億元,應當提供擔保。

  (4)本題考核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方案沒有通過。根據規(guī)定,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題目中,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是5.8億,贊成的有3億股,沒有達到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不符合規(guī)定。

  (5))本題考核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春明公司排除王某的表決,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

  (6)本題考核受托管理人職責。利勤證券可以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根據規(guī)定,發(fā)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訴訟、參與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7)本題考核債券持有人會議。王某自行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在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召集而未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時,單獨或合計持有本期債券總額10%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本期公司債券總額是5億,王某持有500萬股,不足本期債券總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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