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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真題考點:第十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1.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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