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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真題考點:第十章土地增值稅——銷售舊房及建筑物
1.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的扣除項目
2.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扣除項目
(1)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可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
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fā)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fā)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2)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chǎn)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shù)。
銷售舊房及建筑物——稅金的扣除
3.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實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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