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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消滅的是一種請求權,并不消滅其實體權利。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提示1】債權人起訴后,法院不應當主動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裁判;要看“債務人”是否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則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如果債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對此主動審查,債權人就沒有喪失勝訴權。
【提示2】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2.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表2.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qū)別
比較項目 |
除斥期間 |
訴訟時效 |
期間不同 |
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
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guī)定 |
比較項目 |
除斥期間 |
訴訟時效 |
適用對象不同 |
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撤銷權 |
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如合同之債 |
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
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法院應主動審查 |
當事人自己主張,法院不主動審查 |
法律后果不同 |
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
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實體權利不消滅 |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1.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長期訴訟時效。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4年。
(4)最長訴訟時效。權利被侵害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根據(jù)我國的法律和司法實踐,結合各類民事法律關系的不同特點,訴訟時效起算有不同的情況:
(1)附條件的或者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法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fā)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fā)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shù)脑V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7)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則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護。
【舉例】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權利侵害發(fā)生在1988年1月1日,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①如果乙公司于1998年1月1日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則應當在1998年1月2日~2000年1月1日2年的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
②如果乙公司于2009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當天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遭到拒絕,于是第2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超過了20年的保護時效(1988年1月2日~2008年1月1日),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鏈接】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撤銷權的期間:
、俪蜂N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②自債務人的行為“實際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例題5.單選題】2011年8月9日晚,甲被人襲擊打成輕傷。經訪查,甲于2011年10月30日掌握確鑿的證據(jù)證明是乙將其打傷的。甲如果要得到法律保護,應當在法定期間內向乙提出賠償請求。該法定期間的最后日期為( )。
A.2012年8月9日
B.2012年10月30日
C.2013年8月9日
D.2013年10月30日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日和短期訴訟時效期間。(1)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發(fā)現(xiàn)或者應當發(fā)現(xiàn)權利被侵害”應當包括知道“加害事實”和“加害人”兩個方面;(2)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為1年。題目中,權利人于“2011年10月30日”知道“加害人”,開始計算訴訟時效1年,且最后截止日沒有超過20年的最長期限;因此“年滿1年之日”為訴訟時效屆滿之日,選項B正確。如果計算時超過了最長保護時效20年的話,就以“保護時效20年屆滿之日”為訴訟時效屆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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