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權法
第二單元 物權變動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情形
【內容導航】:
1.登記生效
2.登記對抗
3.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二單元物權變動的內容。
【知識點】: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情形
1.登記生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1】房屋買賣、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和不動產的抵押必須登記,登記生效。
【解釋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2.登記對抗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基于事實行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2)基于法律規(guī)定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動產的物權變動
【內容導航】:
1.所有權
2.質權
3.抵押權
4.特殊的交付方式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二單元物權變動的內容。
【知識點】:動產的物權變動
1.所有權
(1)一般動產:交付生效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特殊動產: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質權:交付生效
以動產設定質押的,質權自“交付”時設立。
3.抵押權:登記對抗
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特殊的交付方式
(1)簡易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先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在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變動效力。
(2)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轉移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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