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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共有
(一)共有的形態(tài)
1.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對同一所有權作量上分割的共有形態(tài),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2.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二)共有的內、外部關系:共同共有VS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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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 | |
對外債權債務 |
對外關系 |
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 |
對內關系 |
除另有約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共同分擔債務(負擔管理費用) |
除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負擔管理費用) | |
處分份額 |
不存在共有份額,亦無轉讓份額之問題 |
(1)自由 (2)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對外轉讓) | |
處分共有物或重大修繕共有物 (主觀題必背) |
有約定按約定,否則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 |
有約定按約定,否則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 |
【提示】未依法滿足全體一致決或絕對多數決即處分共有物的,構成無權處分 |
(三)按份共有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
1.按份共有人可自由轉讓其享有的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當按份共有人轉讓其共有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2.不適用情形
(1)以交易為前提(另有約定除外)
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fā)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交易對方應為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另有約定除外)
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同等條件
優(yōu)先購買權應當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巴葪l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因此,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時,提出減少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交易條件的實質變更要求,其優(yōu)先購買權不能得到支持。
4.行使期間
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1)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fā)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2)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的,為15日;
(3)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15日;
(4)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
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6個月。
5.數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且協(xié)商不成時,請求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應予支持。
6.優(yōu)先購買權不具有排他的物權效力
優(yōu)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只能向侵害人請求債權性質的損害賠償救濟,不得主張排他效力、要求撤銷共有人與第三人的份額轉讓合同或主張該合同無效。
(四)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 | |
方式 |
(1)協(xié)商確定分割方式 (2)達不成協(xié)議:視情況分割實物,分割價款(折價、拍賣、變賣所得) | |
事先約定不得分割,以維持共有關系的 |
按約定,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可請求分割 | |
事先沒有約定不得分割或者約定不明確 |
下列情形可以請求分割: (1)共有的基礎喪失 (2)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 |
隨時請求分割 |
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 |
分割請求人應當給予賠償 | |
出賣分割所得財產 |
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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