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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jīng)濟法》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抵押權
【知識點】抵押物的轉讓
1.不動產(chǎn)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chǎn)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chǎn),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動產(chǎn)
當事人以生產(chǎn)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chǎn)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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