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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處分與無權處分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1.《物權法》第106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2.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
(1)如果轉讓人對于所轉讓的標的物享有處分權,則適用正常的物權變動規(guī)則。
(2)善意取得制度必須以轉讓人無處分權為前提。
3.是否合法占有?
基于真實權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稱為委托物。非基于真實權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稱為脫手物(如遺失物、盜竊物)。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委托物,不適用于脫手物。
4.是否屬于法律行為?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發(fā)生,該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為;诜欠尚袨槎l(fā)生的物權變動,無論是基于事實行為、公法行為還是直接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變動,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
5.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轉讓合同是指為轉讓標的物所有權而訂立的買賣合同等債權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善意取得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轉讓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被認定無效;
(2)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
6.轉讓價格是否合理?
(1)判斷是否構成“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jù)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shù)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2)受讓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取得財產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7.受讓人是否善意?
(1)是否善意的判斷時點,以受讓時(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為準。如果受讓人事后得知轉讓人無處分權的,不影響受讓人的善意取得。
(2)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推定受讓人為善意。
(3)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4)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5)對于“簡易交付”,轉讓動產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對于“指示交付”,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xié)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俚怯洸旧洗嬖谟行У漠愖h登記;
、陬A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鄣怯洸旧弦呀浻涊d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④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菔茏屓酥浪艘呀浺婪ㄏ碛胁粍赢a物權。
(7)真實權利人有證據(jù)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8.是否完成了交付或者登記?
(1)動產的善意取得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則以登記為要件。如果當事人之間僅僅簽訂了買賣合同,但動產尚未交付或者不動產尚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則受讓人不能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2)轉讓人將《物權法》第24條規(guī)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交付給受讓人的(無論是否登記),應當認定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
(3)占有改定不能滿足善意取得制度意義上的“交付”要求。
9.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權發(fā)生轉移
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真實權利人的所有權隨之失去。
(2)賠償請求權
真實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10.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
(1)動產、不動產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贓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僅適用于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解釋】《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4章)、《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6章)、《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8章)和票據(jù)權利的善意取得(第9章)均涉及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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