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三章高頻知識點: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概述
(一)擔保物權的特性
1、從屬性
2、權力行使的附條件性
3、優(yōu)先受償性
4、不可分性:
(1)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擔保物權人可以就擔保財產的“全部”行使其擔保物權,但是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的,如果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2)擔保財產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時,擔保物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
(3)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全部擔保物權。
(4)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移時,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仍有權以擔保物擔保全部債務履行,但是,如果物的擔保由第三人提供,擔保人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二)擔保物權與訴訟時效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擔保物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僦鱾鶛嘞麥
、趽N餀鄬崿F
、蹅鶛嗳朔艞墦N餀
、芷渌
二、抵押權
(一)概念
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二)抵押財產范圍
1、可以抵押的財產
、俳ㄖ锖推渌恋馗街
、诮ㄔO用地使用權
、酆S蚴褂脵
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菡诮ㄔ斓慕ㄖ、船舶、航空器
、藿煌ㄟ\輸工具
2、禁止抵押的財產
、偻恋厮袡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蹖W校、醫(yī)院、幼兒園等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⑥違法、違章的建筑物
3、動產浮動抵押
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yōu)先受償。
浮動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使浮動抵押辦理了登記,該抵押權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物的買受人。
4、房地一體原則
①城市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對于抵押權設立后土地之上的新設房產,債權人并無優(yōu)先的權力。
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三)抵押權的設立
1、抵押合同: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登記
3、未登記的法律后果
、俚盅贺敭a因不可歸責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滅失或者被征收等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 債權人請求抵押人在約定的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經獲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債權人請求抵押人在其所獲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谝虻盅喝宿D讓抵押財產或者其他可歸責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 債權人請求抵押人在約定的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過抵押權能夠設立時抵押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
、郛斒氯松暾堔k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時,因登記機構的過錯致使其不能辦理抵押登記,當事人請求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1、擔保的債權范圍:
、儆屑s定的——按約定
、谖醇s定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比如:拍賣擔保物的費用)。
2、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物上代位)
(五)抵押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2、抵押合同不得約定流押條款: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
3、土地出讓金優(yōu)先于抵押權: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應先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抵押權人可主張剩余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
4、抵押物轉讓及其限制:
、俚盅喝宿D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诘盅簷嗳四軌蜃C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鄣盅浩陂g,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六)抵押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抵押權人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七)抵押與租賃
1、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2、先出租后抵押: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八)抵押權的實現
單一抵押清償順序: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
1、對于不動產的抵押權的實現:登記在先的優(yōu)于登記在后的。登記順序相同的,按比例。
2、對于動產的抵押權的實現:登記的優(yōu)于未登記的;均登記的,登記在先的優(yōu)于登記在后的;均未登記的,按比例。
3、順位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位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順位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位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
4、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5、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九)動產抵押權人的超級優(yōu)先權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十)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①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跊]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坌碌膫鶛嗖豢赡馨l(fā)生;
④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輦鶆杖、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質權
(一)質權的概念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yōu)先受償。與抵押權不同,質權以交付質押物的占有為前提。
(二)質權的客體
1、動產質權:原則上,所有動產均可。
2、權利質權
、賲R票、本票、支票
、趥、存款單、倉單、提單
、劭梢赞D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芸梢赞D讓的注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莠F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三)質權的設定
1、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2、交付或登記生效
(四)質權的效力
四、留置權
1、概念: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 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2、性質: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
3、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賯鶛嗳撕戏ㄕ加袀鶆杖嘶虻谌酥畡赢a
、趥鶛嘁训狡
③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
【注意】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4、留置權的效力
、倭糁脵嗟男Я及于從物、孳息和代位物。
5、留置權實現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6、效力等級
同一動產上己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同一財產既設定抵押權又設定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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