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基本原則的核心
也稱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guī)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稅收法定主義貫穿稅收立法和執(zhí)法的全部領域,其內容包括稅收要件法定原則和稅務合法性原則。
1.稅收要件法定主義——立法角度
(1)國家對其開征的任何稅種都必須由法律對其進行專門確定才能實施;
(2)國家對任何稅種征稅要素的變動都應當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
(3)征稅的各個要素不僅應當由法律作出專門的規(guī)定,這種規(guī)定還應當盡量明確。
2.稅務合法性原則——征收程序法定
(1)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過程中要對各個稅種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確規(guī)定,既可以使納稅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節(jié)約社會成本,又尊重并保護了稅收債務人的程序性權利,促使其提高納稅的意識;
(2)要求征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征稅過程中,必須按照稅收程序法和稅收實體法律的規(guī)定來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自己的職責,充分尊重納稅人的各項權利。
稅法的其他基本原則
1.稅法公平原則
一般認為稅收公平原則包括稅收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即稅收負擔必須根據(jù)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稅收公平原則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則。強調“禁止不平等對待”的法理。
2.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經(jīng)濟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jīng)濟體制的有效運行,后者要求提高稅收行政效率。
3.實質課稅原則
是指應根據(jù)客觀事實確定是否符合課稅要件,并根據(jù)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而不能僅考慮相關外觀和形式。
稅法的適用原則
1.法律優(yōu)位原則
其基本含義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還可進一步推論稅收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優(yōu)于稅收行政規(guī)章效力;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fā)生沖突時,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即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3.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
也稱后法優(yōu)于先法原則,即新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guī)定時,新法的效力優(yōu)于舊法。
4.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guī)定時,特別規(guī)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guī)定的效力。本原則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比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比較高的稅法。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即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6.程序優(yōu)于實體原則
即在稅收爭訟發(fā)生時,程序法優(yōu)于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xiàn)。
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包括三方面內容: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稅收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變更與消滅;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
【解釋】這一部分考點明顯,容易命題。
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 |
主體 |
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 |
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屬地兼屬人的原則確定) | ||
客體 |
即征稅對象 | |
內容 |
是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實質的東西,也是稅法的靈魂 | |
稅收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變更和消滅 |
由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 稅收法律事實分為稅收法律事件和稅收法律行為 | |
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 |
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對權利主體雙方是平等的,對權利享有者的保護就是對義務承擔者的制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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