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征稅問題
(一)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做出界定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xié)議)的規(guī)定只向發(fā)包、出租方繳納一定費用后,企業(yè)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按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guī)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之和。
必要費用的減除為:2011年9月1日以后每月3500元;每年42000元。
(三)適用稅率
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四)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納稅年度收入總額-必要費用)×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五)計稅方法
按年計算,分次繳納。一年內分次得到承包承租收入要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在一個納稅年度中,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經營期不足1年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納稅年度。
個體工商業(yè)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征稅問題
1.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個體工商業(yè)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主要規(guī)定:
(1)業(yè)主的工資支出不得扣除,只能扣除生計費用。
(2)生產經營期間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證明的,按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shù)額以內部分,準予扣除。
(3)個體工商戶撥繳的工會經費、發(fā)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jù)實扣除。
(4)公益性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jù)實扣除,直接給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5)其他關于租賃費、匯兌損益、從業(yè)人員工資、廣告及業(yè)務宣傳費、業(yè)務招待費、虧損彌補等規(guī)定,均與企業(yè)所得稅一致。
2.適用稅率
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3.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4.其他規(guī)定
要注意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與其取得的其他方面所得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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